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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工伤理赔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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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李某系劳务派遣员工,在上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奉贤区人社局对此事故作出工伤认定,李某的伤势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由于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者下落不明,李某向法院起诉后虽得到胜诉,但被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李某未获分文赔偿。之后,李某催促劳务公司为其办理工伤理赔手续,同时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工伤基金理赔之外的工伤待遇。

       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审查李某的申请后,作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潘文丽律师承办案件。

       潘律师当日接待了李某,了解案情。李某明确告知律师,用工单位已支付了其工伤休息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医疗费。劳务公司曾为其缴纳了社保,但是否有协助申请工伤基金理赔尚不清楚。

       按照法律规定,员工缴纳了社保,工伤待遇中的部分赔偿款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理赔之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应向所在单位索赔。据此,潘律师代为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及用工单位连带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基金理赔之外的工伤待遇,并最终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

       本以为李某拿到赔偿金后,案件可以顺利结案,但是没过多久,李某来电告知律师,社保部门工伤基金发生不能理赔的状况,原因系劳务公司在李某发生工伤事故后为其办理的社保,属于事后补缴,导致了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理赔的情况。

       由于律师接案时,李某明确告知,劳务公司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且案件庭审中,劳务公司也出示了社保部门的《受理情况回执》,证明其已协助李某向社保部门提出了工伤理赔申请手续。面对突然出现的情况,大家始料未及。先前的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续应如何处理呢?

       本案存在两个办案方向:1.仲裁调解书已写明:结束劳动者、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三方之间的所有关系,再无其他争议。这显然是存在重大误解,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该调解书?2.向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和劳务公司共同赔偿工伤基金未予赔偿的部分,但由于前案调解已明确三方再无劳动争议,申请很可能面临被驳回的结局。

       潘律师思虑再三,选择了第二方案,代理李某向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希望仲裁庭能对三方进行调解,或许案件会有转机。然而庭审中,李某坚持不放弃任何经济利益,三方对赔偿金差额争议较大,无法协商一致,最终仲裁委员会以前案三方已明确再无其他劳动争议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为了维护李某的权益,潘律师继续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赔偿工伤基金不予理赔的这部分款项,即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社保部门不予理赔是否准确,提议要求受援人先行提起行政诉讼,待确定社保中心不存在不理赔过错的情况下,再来起诉劳务公司及用工单位。

       考虑到用工单位经营已出现困难,增加诉累,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受援人获得实际利益,潘律师多次联系用工单位及劳务公司,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告知他们受援人的实际困难,耐心细致地进行法理解释,期望能促成三方达成赔偿协议。经过一番努力,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表明了愿意承担大部分赔偿款的态度。李某也接受了律师提出的适当降低赔偿款的建议。最终,法庭出具了调解书,李某当庭收到2.7万元赔偿款,同时约定余款5万元由两家单位于年末付清,如有逾期需另行支付违约金。案件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

       【案件点评】

       本案当事人对用工事实、伤害事故定性及伤残八级的结论均无异议,只是围绕工伤保险基金不能理赔部分产生争议,存在重大误解。受援人对公司缴纳保险存在确信心理,未向律师言明保险属于工伤事故后的补缴,影响了律师对办案诉求的确定,对工伤理赔项目的完整性产生了重大影响和障碍。而第一次庭审中,公司出具了社保部门的《受理情况回执》,影响了仲裁员对社保是否补缴事实的审查和判断,导致三方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下调解结案。虽然经过后续的仲裁和诉讼补救程序,最终受援人的利益得到了维护,但本案也带给法律援助申请人带来了重要的启示:一是如果因工伤受到伤害,主张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按《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持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可以免审经济状况。二是在申请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应向律师提供所有与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并且与律师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不应隐瞒与事实有关的细节或证据。对于事实方面有不清楚的地方,千万别自以为是,想当然地做出肯定,万一发生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可能导致案件诉讼风险。就如本案的李某,在其本人不知社保系公司补缴的情况下,却向律师作出了肯定性陈述,从而影响了律师对案件的判断和处理方案。这对申请人自己来说,也是无意中给自已设置了维权障碍,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三是申请人应充分信任法律援助律师,因为毕竟律师站在专业的角度出发,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性,一般会结合案情,向申请人提供较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所以即使有的案件看似损失了一小部分经济利益,但总比被人为拖长诉讼程序、案件最终无法执行,得不到一点利益要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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