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装修费用超过约定,能否认定为欺诈并解除合同?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9-1
案件类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合同欺诈、撤销
二、基本情况
马女士目前正在装修,装修合同约定,增项费用不会超过合同总价的5%。工程进行到一半,装修公司要求马女士支付超过半数的增项费用。马女士为防止后续费用支付的不清不楚,希望和对方协商对下半段工程以闭口价形式进行结算。但是现在装修公司告诉马女士,下半段增项费用还可能会超过剩余费用的50%。马女士认为装修公司存在欺诈,要求解除合同,但装修公司不同意,还要求马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马女士,本案中,根据马女士的描述,装修公司将装修必须项未作为预算项目进行报价,而在施工过程中以无法进行为要挟,让马女士接受高额增项费用,签订合同时涉嫌存在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欺诈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同时,消费者在消费时具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对商家的欺诈行为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但是虚报价格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这还需要在案件处理中进一步的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并举证,但这并不影响马女士现阶段主张权利。另外,如装修公司隐瞒重要报价因素,虚假报价,诱导马女士签订合同的,马女士可依法基于重大误解或欺诈要求撤销该合同。此外,鉴于双方已约定,增项费用不会超过合同总价的5%,马女士也可以据此主张装修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装修公司赔偿损失。综上,马女士可以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装修公司瞒报必要装修预算与马女士订立装修合同,存在欺诈,马女士在发现装修公司订立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的时间尚在一年之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
其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马女士作为消费者具有对其接受的服务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的知情权,同时也享有在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但是实际上,装修公司隐瞒重要报价因素,虚假报价,诱导马女士签订合同,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马女士可以起诉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欺诈签订的合同可撤销,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本案中,马女士被骗签订与实际价格差距很大的装修合同,马女士可以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