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16日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检索主题词:担保责任、民间借贷
二、基本情况
2019年3月王先生和他人签订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5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36个月,借期内月利率为2%,利息每30天计算一次,到期后本金一次性偿还。借款协议签订后,出借人依约将借款支付给王先生,王先生也曾依约按月支付出借人利息。
2020年初因疫情影响,王先生公司经营困难出现无法按时支付出借人利息情况,为此,出借人要求王先生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者找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
来电咨询人张女士和王先生是朋友,有资产、有房产愿意为王先生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出借人也认可张女士作为担保人,三方于2020年5月签订担保协议,该担保协议约定张女士同意原借款协议,并为王先生担保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等费用;若王先生未能按照原借款协议约定偿还到期应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等费用,张女士将按照担保协议约定自愿代王先生偿还到期应还款项和其他费用。
2020年9月,因王先生在签订担保协议后,至今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出借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本金、利息等费用,同时要求张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张女士咨询其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担保责任。
平台律师了解案情后,回复张女士,首先,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给他人借款作出担保并在担保协议上面签名,该担保行为成立且行为合法有效,张女士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担保。本案中,根据担保协议“若王先生未能按照原借款协议约定偿还到期应还款项,张女士将按照担保协议约定代王先生偿还到期应还款项。”的约定,应为一般担保,张女士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张女士对于王先生的民间借贷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可以拒绝在本案中承担担保责任,出借人可以在王先生履行不能后再另行起诉张女士要求其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本案例中的张女士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可以在王先生履行不能后,债权人再另行起诉张女士要求其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12348平台的律师温馨提示,在给他人做担保人时一定要考虑他人的信用及还款能力,签名需审慎,切莫一时意气而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