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在国外被打伤,损害赔偿能否在国内处理?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9月25日
案件类型:侵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国外、侵权、赔偿、过错程度
二、基本情况
刘先生来电咨询,有人在国外参团旅游的时候,和团里的其他人发生了口角,后来又升级为肢体冲突,一方受了点轻微的伤,另一方没受伤,双方都是中国人。当时在当地也报警了,警方出警后,在境外的现场进行相应处理,但是被打伤的赔偿问题没有解决。现在发生争执的双方都回国了,受伤方觉得眼不下这口气,想要加害方赔偿损失,受伤方是否还能在国内对赔偿问题进行处理?
平台律师告诉刘先生,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案中,虽然事情发生在境外,但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双方回国后,受害方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那么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对于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可以由国内的人民法院受理。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受害方主张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的,具体受诉法院,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结果地的人民法院受理。若受害方回国后还需要治疗的,那么可以进行医疗诊治,受害方所在地、治疗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结果地。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受害方可以向加害方主张要求赔偿损失主要是指因加害方的殴打行为导致自身遭受的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但本案因双方口角升级而致,受害方本人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对于自身损失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三、案例提示
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行为侵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受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侵害人自身对于事件的发生也有责任的,那么对于自身遭受的损失也要依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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