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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信息被公布在网上,只知道对方的微博,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户籍信息被公布在网上,只知道对方的微博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8-4

  案件类型:侵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

二、基本情况

朱女士向平台律师反映,她被陌生人把其户籍信息全部公布在网上,由于不知道侵权人身份信息,也无法报警处理,只知道对方的微博账户,朱女士想知道,她现在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朱女士,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隐私,不受侵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本案中,朱女士的户籍信息被非法公开,可以通知微博平台删除该信息。如果微博平台置之不理的,朱女士可以就此起诉微博平台以维护自己权益。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本案中,对于朱女士未网络上主动公开的其户籍信息,我们认为属于其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行为违法披露其隐私及个人信息的,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由于朱女士是被陌生人披露的隐私及个人信息,朱女士直接向侵权人维权存在很大障碍。朱女士此时可以要求微博平台先删除该信息,以阻断侵权行为对朱女士造成的持续影响。如果微博平台对此置之不理的,朱女士可以起诉微博平台。

最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如果朱女士起诉,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侵犯公民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如果无法确定直接行为人时,被侵权人可以先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已泄露信息,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本案中朱女士是被陌生人侵权,寻找实际侵权人存在很大障碍,及时止损的最佳办法还是要求平台删除相关信息,后期也可以要求平台提供侵权人平台的登记信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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