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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学校中受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教育机构;未成年人;侵权赔偿,教育机构;未成年人;侵权赔偿,教育机构;未成年人;侵权赔偿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未成年人在学校中受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6月27日

案件类型:未成年人侵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教育机构;未成年人;侵权赔偿

二、基本情况

李女士来电反映自己的孩子今年10岁,最近在学校里发生了一起伤人案件。事情的经过是,李女士下课后与班级里的同学玩耍,在互相执着的过程中,李女士的孩子不小心撞上了在旁边的看书的同学,同学被撞到后导致手腕骨折。李女士认可自己和另一与孩子在教室里追逐的孩子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律师对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是有点疑问,故前来咨询律师。

平台律师告知李女士,根据李女士的描述李女士的孩子已经年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发生人身伤害的,不是说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具体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结合本案,律师认为首先本案发生在下课时,根据目前的教学管理对于10周岁小学三年级学生,并无规定必须老师在教师中对学生进行监管。此外,本案中李女士的孩子与另一个孩子在教室中追逐打闹超出了课后休息的活动范围。对于10周岁的孩子,应该又一定的认知和判断。当然,学校对此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教育义务,还需要进一步看学校方面的举证情况。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实践中,学生家长中常有一个误区是既然孩子是在学校里面发生了人身伤害,学校当然应当承担责任。事实上,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学校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对于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要求学校需要证明其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责任,如果无法充分举证,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已经具有一定判断和控制能力的8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里发生了人身伤害,举证的责任则给到了学生的家长,也就是说只有家长证明了学校未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学校才承担责任。否则要么由其他学生承担,要么可能只能构成意外。因此,了解清楚孩子具体受伤的过程,才能进一步判断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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