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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拖欠装修款,手握欠条、结算单、验收单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合同纠纷、装饰装修、不付装修款,合同纠纷、装饰装修、不付装修款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客户拖欠装修款,手握欠条、结算单、验收单该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8日

  案件类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合同纠纷、装饰装修、不付装修款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给客户装修房子,房子已经装修完毕,但客户一直以手头紧不付装修款。用户有对方的欠条、有装修工程的结算单、验收单,房子客户已经在使用了。问有什么办法追讨装修款?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双方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对于双方的纠纷,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对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的,用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例提示

装修竣工后,业主不付装修费,属于违约行为。虽然用户在追讨装修款时,业主给用户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但是该协议并没有约定业主未按期还款是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因此,用户只能要求业主还款,并承担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对自己的损失负举证义务。建议用户今后在签署此类协议时,应该与对方约定延迟付款的违约金,以便更好的约束对方按约付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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