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售楼顾问”有猫腻,“选房费”能否要的到?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20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被欺诈、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
检索关键字:新房合同、“选房费”、被胁迫、重大误解
二、基本情况
外省市的张先生近期拨打了上海12348热线咨询律师,称经人介绍其夫妻二人参观了某市一处“热门”住宅项目,看房期间一位声称该楼盘的“售楼顾问”给予他们热情接待并详细介绍了楼盘情况,张先生听后心动不已决定当场签约购买一套房屋。于是“售楼顾问”拿出了两份合同:一份是营销公司的“选房费”合同,而另一份则是开发商的销售合同。并告知张先生该楼盘为公司包销楼盘,开发商与公司具有包销协议,且两份合同须同时签约,否则无法购房。听了“售楼顾问”的描述后,张先生对样板房一直念念不忘,头脑一热索性将两份合同一起签约,终于如愿取得了购房资格。满心欢喜的张先生回到家,与朋友分享了购房心得后,朋友听后却提醒他,所交的“选房费”其实相当于网上说的“茶水费”,张先生方觉上当受骗,来电咨询了12348热线律师。
听了张先生的诉说后,12348热线律师十分同情来电人的境遇,边安抚情绪,边告知其与营销公司签署的所谓“选房费”合同现在已经生效,除非通过法院起诉处理,否则没有任何机会撤销该合同,只有合同被法院判定撤销才能退回当初的“选房费”。
撤销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重大误解在于张先生在开发商售楼处进行磋商、签约,直到销售人员拿出合同文本签约后,后知后觉其实际上是营销公司的销售人员,据此张先生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法院要求撤销“选房费”合同,且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时效只有3个月时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重大误解起算;另一方面是基于被欺诈、胁迫订立合同,胁迫在于当时销售人员称,若不签“选房费”合同,购房合同也不能签订,房屋也不会卖给他,两份合同必须“打包”同时一起签订。律师告知张先生,被欺诈、胁迫为由撤销合同时效是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欺诈、胁迫后起算。
三、案例提示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本案中原告可以以此为依据,起诉法院要求撤销重大误解订立的“选房费”合同。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原告也可以据此起诉要求撤销“选房费”合同,具体用何种理由,需要依据原告的举证情况灵活应用。
12348热线咨询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务必慎重考虑,存在疑惑时,建议咨询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勿听信于人随意签约,若发生纠纷,务必保留收集好证据,聘请专业人士提交证据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