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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女友借款不还,这算是诈骗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恋、借款不还,网恋、借款不还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网恋女友借款不还,这算是诈骗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86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检索主题词:网恋、借款不还

二、基本情况(以下为举例)

孙先生来电咨询,他在去年的6月份,在网上结识了一位女网友,不久两人就开始谈起了网恋,随后对方一直在不断的编造借口问孙先生借款,且一直没有归还。孙先生感觉对方是以网恋为名实施诈骗,就报警处理了,并通过派出所,孙先生在对方的老家找到了网恋对象。派出所就孙先生的情况,建议他先和对方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孙先生和对方达成了今年7月底,对方归还所有借款的书面还款协议。但是直到现在,对方只还了几百元,故孙先生来电咨询如何处理,可否追究对方诈骗的刑事责任?

就孙先生的情况,平台律师建议孙先生还是凭双方在派出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到法院诉讼,通过民间借贷诉讼追究对方的还款责任。在法律上,对方不构成诈骗犯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就对方的行为来看,从款项性质为“借款”和与孙先生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体现出对方并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不构成诈骗犯罪。

三、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2348平台律师提示,诈骗案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借款不还,并不能构成诈骗罪的认定情形。律师建议,签订借款合同的,一定要约定好违约条款及利息,必要的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物品担保或者保证人,以防资金出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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