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员工骗保,公司是否可以无责辞退?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服务日期:2020年3月20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工伤骗保、公司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某日上班,在其摆放电瓶车的8号楼楼下摔伤,但其实她工作的地点是12号楼。张女士担心单位不给其认定工伤,就谎称是12号楼楼下摔伤的。经公司查证,发现其“工伤”发生经过与事实存在偏差,涉嫌骗取工伤,现公司以此为由,认为张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开除她,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张女士致电本平台询问,公司上述行为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告诉张女士,如果公司要无责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焦点在于其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本案中,张女士确实摔伤的地点是8号楼楼下,但其实际工作的地点是12号楼。她担心单位不给其认定工伤,就谎称是12号楼楼下摔伤,且其又无合理理由证明为何陈述出现偏差,存在骗取工伤保险的严重违法行为。现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另外,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被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因交通事故收到伤害;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张女士在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而并非因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综合上述法条我们可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用人单位无责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12348平台律师建议各位劳动者,千万不要觉得自己耍的“小聪明”是真正的聪明,一旦被查证存在骗保这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但无法认定工伤,公司还可以据此为由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