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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解除合同的“免责金牌”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疫情、不可抗力、促销活动、消费者维权,疫情、不可抗力、促销活动、消费者维权,疫情、不可抗力、促销活动、消费者维权,疫情、不可抗力、促销活动、消费者维权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疫情是解除合同的“免责金牌”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6月29日

  案件类型:服务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疫情、不可抗力、促销活动、消费者维权

二、基本情况

今年6月18日各平台开展6.18促销活动,朱女士看到一个优惠的写真拍摄的微信推广广告,考虑孩子常年在老家生活,从来没有拍摄过儿童写真,就给孩子报名订购了一个写真拍摄服务,并支付了相关的费用。但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孩子的爷爷奶奶不同意让孩子暑假期间来上海,所以朱女士来电咨询是否可以以疫情为由要求商家退款?

平台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提供给咨询者如下法律意见:

虽然《合同法》规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由于疫情政府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确属于不可抗力,但是朱女士的服务合同是6月18日签订的,合同履行时间也是在此之后的,目前朱女士居住的上海地区的疫情已经获得有效的控制,且除重点疫区外,全国各地疫情都以缓解。上海和安徽都不是重点疫区,两地人员流动都没有受到限制。所以,目前情况下,朱女士以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法律上缺乏相应依据,难以成立的。

此外,合同解除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单方解除条件外,一般不允许随意解除。所以朱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需要征得服务方的同意和配合。如无法自行协商调解,律师建议朱女士可以找消费者协会,尝试由他们出面调解,若还是无法达成调解方案的,朱女士也可以选择法院起诉,看看是否在朱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服务合同,退还部分款项。

三、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2348律师提醒:诚实信用是开展民事交易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交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有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建议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服务时,务必考虑清楚,不要因为促销活动而盲目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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