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母亲改嫁女孩抚养起纷争 释法明理耐心调解促共识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标签:

案情简介

孙某与丈夫范某于2004年生育女儿小五。2008年,丈夫范某因车祸身亡。范某去世后,孙某母女俩与公公、婆婆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2009年,范某遭车祸及工伤经诉讼获得一笔赔偿款,由于这笔赔偿款在家庭分割中,公公婆婆与媳妇孙某产生纠纷,媳妇孙某又向法院诉讼。

经法院调解,小五分到归她自己所得的二十三万元。另外,由社保中心支付的每月抚恤金直至其十八周岁。小五的二十三万元当时存入孙某的名下,抚恤金卡一直由孙某管理使用。2012年1月,孙某改嫁并于同年又生育一儿子。孙某改嫁后,女儿小五一直随祖父祖母生活,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全部由祖父祖母承担,几年来身为母亲的孙某只有几次短暂的探望。而且,孙某公公婆婆多次打电话给孙某,可孙某就是不接电话,甚至女儿打电话发短信给母亲,也是不接不回信。今年9月,老范(小五祖父)夫妇带着孙女小五来到漕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接待过程中,老范夫妇反映说孙某现丈夫是有前科的“三进宫”人员,而且有吸毒史,目前夫妻俩都没有稳定的工作。他们担心智力较低的孙某身边的钱被丈夫骗掉,用不了多久就可能花个精光,小五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故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变更小五的监护人和抚养关系。小五也明确表示要与祖父祖母生活在一起,想取回母亲身边的钱和卡。

调解过程

去年9月7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我参与调解。我从维护小五的权益、有利于她的健康成长的角度,精心设计了调解方案并运用多种调解方法来化解矛盾。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我与老范夫妇进行沟通。在交谈过程中,我说,我能明白你们失去儿子的悲伤,小五是儿子留下的唯一的“苗”,你们省吃俭用把全部心血都倾注在她身上。这是传统美德。你们做得非常好。在谈到孙女监护人的问题时,我告诉他们,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现在,小五的父亲已经去世,其母亲就是法定监护人。现在小五的母亲虽然已经改嫁,但监护关系无法变更。你们想让小五继续留在身边,我与孙某谈谈,做一下工作,也许能满足你们的要求。至于孙某身边属于小五所有的钱款问题,我认为可以这样安排,由社保中心支付的每月的抚恤金,如果孙某同意小五与你们生活在一起的话,这张卡你们保管支配。另外二十多万的存款单继续存在孙某的名下,但不得私自动用,待小五成年后转存小五名下。这样,小五的利益得到保障,你们也能消除顾虑。

然后,我与孙某沟通,告诉她前夫去世这是很不幸的事,再婚完全是个人的权利。作为母亲,抚育子女是天职。现在你又生育了一个儿子,培养二个子女,家庭经济负担是有点重。你再嫁后,女儿小五仍留在祖父母身边,客观上减轻了你的经济负担。再说,现在她祖父母关心照顾得很好,而且有能力将其抚育到成人。反过来说,假如你把女儿带到新家,按照社会习惯,可能会产生新的家庭矛盾。比如说你现在丈夫是否接纳,丈夫的父母有无想法等等。但是,培养一个孩子,要有基本的物质基础,小五的祖父母都是农业退业人员,养老金不高,他们要把小五抚育到成人,经济有压力,所以,我认为归你女儿所有的每月的抚恤金卡交其祖父母管理支配,全部用于小五,不足部分祖父母及作为母亲的你凭能力把女儿培养得好些,平时有空多去看看女儿,母女之间多沟通。另外二十几万的存款还是以你名义存入银行,待女儿成年后转入女儿名下。

经过疏导,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接受我的调解方案。于是我让他们坐到一起来,把设计好的协议内容给双方通报一下。最终双方完全同意小五继续随同祖父母共同生活。小五的抚恤金卡从2015年9月起由祖父祖母管理,用于其教育费、生活费等开支。小五父亲的车祸、工亡赔偿金中归属小五所得的二十三万元,仍存在小五母亲孙某名下,孙某承诺不动用该资金,待其女儿成人后全额转入其名下。

 

调解心得

本案纠纷的焦点是未成年人小五的抚养权、监护权。客观存在的矛盾是作为母亲的孙某,她是法定监护人,却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而且没有承担孩子最基本的教育费、生活费,小五的祖父母不是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却多年承担着对孙女的监护和抚养义务。

(一)选择调解策略

根据自己的经验,这宗纠纷案,双方曾因利益关系发生诉讼的事。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开始就坐到一起各自叙述理由和诉求是不妥的。所以我选择用背对背的方式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倾听中依法予以适度引导。

(二)制定调解方案

我仔细研究双方提供的书面资料后。确定最有利于小五健康成长的方案。既不变更小五的监护关系,又不改变多年来小五生活的环境条件,双方既要承担起义务和责任,又不能侵害小五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调解方法

单方沟通法。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中,摸清双方真实的诉求及纠纷的事实,梳理出事实的基本脉络,倾听时予以适度引导,去除当事人的错误想法和做法。并逐步按自己的调解方案靠近。

反复交流法。在与另一方交流中,有策略的通报对方有利于矛盾解决的新观点和认识,逐渐消除对对方的猜疑,使纠纷得到最终的调解。

 

 

(金山区漕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