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租赁房屋到期未续签,房东让搬离犯了难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15日
案件类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租赁、合同到期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某区的邵先生最近犯了难,因为在2018年3月的时候,邵先生租住了房东的一套房屋,约定租赁期限是2年。2020年3月房屋租赁期限到期之际,当时处于疫情期间,邵先生也没有找到房东谈续签的问题,而房东也没找到邵先生谈房屋如何处理,邵先生就像往常一样,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按期支付给房东租金。双方就这样持续到了今年9月份,然后房东找到了邵先生,告诉邵先生让他搬离,房屋不再租给他了,但是邵先生认为双方合同虽然没有续签,但是他一直支付租金,且双方也一直没有什么异议,应当视为双方的租赁合同按照原合同自动续约二年,房东不应该让他搬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在10月初,他收到房东给他发的限期搬离租赁房屋的函件,让他在10月31日前搬离租赁房屋,邵先生感到不合理,因此就想要咨询律师,房东让他搬离房屋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是合理的?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邵先生,首先,在2018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在2020年3月份合同到期之后,邵先生仍居住该房屋,房东也正常收取合同约定的租金的行为,应当视为租赁双方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再是之前合同约定的二年,而是变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本案中,双方在合同到期后,转化为不定期租赁,所以房东可以要求邵先生搬离涉案房屋。
同时根据房东提供的限期搬离的期限,也已达到20多天,也给了邵先生充足的准备时间,也催告了邵先生及时搬离,如果双方需要发官司,邵先生要求继续居住的话,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三、案例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本案中,双方在合同到期后,转化为不定期租赁。
12348平台的律师建议广大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要及时续签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保存好与房东的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如果发生纠纷,可以为为自己的维权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