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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摔倒责任谁来承担?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公共场所、摔倒、责任、赔偿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在超市摔倒,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7月21日

案件类型:侵权责任

检索主题词:公共场所、摔倒、责任、赔偿

二、基本情况

李女士来电咨询,自己母亲昨天上午去超市购物,购物时不小心摔倒。超市工作人员将母亲送到了医院救治并垫付了有关门急诊费用。经过医院的诊断母亲目前的伤情是粉碎性骨折超市负责人的意思是,手术的费用需要李女士先行垫付,取得票据看是否可以理赔。另外李女士表示超市也提供了监控视频,但由于该角度拍摄到的只有母亲的上半身,下半身以及地上是否存在异物或者水渍无法拍摄。母亲也由于一下子被摔了,无法回忆当时如何摔倒的。李女士询问律师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目前自费还是医保?

平台律师告知李女士,目前来看李女士并没有证据指向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首先超市的工作人员在李女士母亲受伤后第一时间将李女士送至医院救治并垫付急诊费用起到了积极救治的义务。其次超市的监控摄像完好,能够提供母亲摔倒时的影像。最后,从李女士的描述来看,母亲的摔倒并非由于第三人行为所致。因此李女士想要要求超市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来看风险极大。考虑这也排除有意外的因素存在,因此律师建议李女士先走医保部分,自费的部分将来可以超市协商确定。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实践中,我们常会的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是,人是在你们超市里面受的伤,你们超市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实不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造成他人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超市李女士母亲提供了以下安全保障义务,第一,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救治母亲第二向李女士提供事发路段的监控摄像资料。第三帮助李女士走保险理赔。从以上几点看,我们认为超市目前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至于超市的地面是否存在异物或者湿滑的情形,则需要进一步双方举证质证来认定。若李女士未能提供有关证据,而超市责任提供清洁卫生的记录,那么超市对李女士母亲的摔倒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这只能说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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