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产品没有达到宣传效果,算消费欺诈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6-10
案件类型:服务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服务合同、消费欺诈、合同违约
二、基本情况
秦先生的女朋友在美容院办卡,使用了1万多的费用给自己做了一个美容项目,但是效果和当时店铺宣传的完全不同。现在,美容卡里还剩下2万多费用,秦先生想起诉服务合同纠纷,首先要求美容店退还剩余2万多的费用,其次,秦先生认为美容店存在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行为,要求对已经使用的费用部分退一赔三,是否可以?
平台律师告知秦先生,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服务的质量、违约责任等,要根据合同条款确定。如果商家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可以主张退一赔三。本案中,秦先生的女友在美容店办卡消费1万多,美容效果和服务宣传相差甚大,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家根本无能力达到该服务效果的,则可以成立消费欺诈,也构成合同违约,秦先生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同时,要求退还剩余服务金额。
其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根据秦先生的描述,其与美容院之间进行沟通,对美容项目的效果有明确的约定,虽然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服务合同,但是秦先生支付了服务费,美容院提供了美容服务,双方之间合同成立,合同条款以双方磋商时的沟通记录为准。
其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秦先生指出,美容院当时向其推销办卡时,有明确表示可以做到宣传手册上展示的效果,则宣传手册要作为双方合同履行的质量标准,美容院未能达到宣传手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根据秦先生的描述,律师很难判断美容院是否存在消费欺诈的行为,如果美容院无资质或者美容师无上岗证的,秦先生可以主张美容院消费欺诈,但具体是否构成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结合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来进行判断。如果只是美容院在提供美容服务时本次手术失败没有提供好服务,则只是存在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而并不必然能够证明其完全没有履约能力而虚假宣传,因此还不能仅凭秦先生的只字片语就确定是否存在消费欺诈。当然,秦先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即证据,以及当事人选择美容院提供服务的原因、美容项目具体内容、服务过程、服务后的客观效果等事实,最终确定美容院是否存在消费欺诈以及美容院提供的美容项目是否属于消保法的个人生活需要的消费。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的,构成合同违约,服务购买方可以要求服务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服务购买方是消费者的,在存在消费欺诈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服务提供方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本案中,秦先生认为美容院存在消费欺诈嫌疑的,应当尽量收集美容院不存在服务资质、美容师无证服务、美容院有故意夸大美容效果等的虚假宣传等相关实施的证据,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