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魂断异国恋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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魂断异国恋

【案情概况】

200331日上午10时许,上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韩国驻沪领事馆报案称:馆内有一韩国男子自称在沪杀了人,要求到警方自首……

韩国男子中文名字叫梁ÍÍ1978年出生,韩国汉城人,大学三年级学生。他在韩国驻沪领事馆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新虹桥警署投案自首,称其将泰国女友卢ÍÍ(中文名)杀害在本市ÍÍÍÍÍÍ室内。

法医对被害人卢ÍÍ的尸检表明:被害人系生前被他人扼压、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ÍÍ为什么要采取这种手段杀害其女友呢?警方对梁ÍÍ审讯后得知:

200110月,梁ÍÍ在韩国某大学学习因服兵役而中断,此时,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深深地吸引了梁ÍÍ,于是他决定先到中国学习汉语,然后再回去继续学业。他于10月下旬来到了中国,就读于北京ÍÍ大学学习汉语。期间,梁ÍÍ与泰国姑娘卢ÍÍ相识,同样的求学目的,同样的境遇,使他们在相识1个月后就很快地确立了恋爱关系。

转眼间,一个学期的学习很快就结束了,他们在依依不舍中相继离开中国回到自己的家乡。20027月,卢ÍÍ利用放暑假的时间回泰国探望亲人,而梁ÍÍ也结束了在中国短暂的留学经历回到了韩国。秋季开学时卢ÍÍ从北京ÍÍ学院转学至上海Í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继续学习汉语,梁ÍÍ则在韩国某大学继续大学学业。

200323日,梁ÍÍ利用寒假从韩国来到上海探望久别的女友。在相聚的日子里,俩人游览了中国的北京、桂林、苏州等地;他们憧憬着未来的人生之路,约定4年后结婚,在中国或韩国工作,退休后去泰国居住;他们在黄浦江边海誓山盟,相伴到老……

200331日上午,是梁ÍÍ离开上海回国的日子,而就在这一天的凌晨,梁ÍÍ却将女友卢ÍÍ杀害于他们在沪的暂住地,梁ÍÍ在他的供词中陈述了热恋中的他俩分离前几小时的情景:

那天晚上,我们吃好晚饭后,我开始整理回国行李,之后我们一边听音乐一边聊天,聊我们在北京、上海读书和玩乐时的一些事情。在我们相互谈及感情的时候,我想起她笔记本电脑里还储存着她前男友的照片,因而在我临走之前想借这个机会问她:为什么把这些照片还存在电脑中标有他名字的文件夹里,是否现在还想着他?爱着他?卢ÍÍ回答说不是,只是因为是好朋友所以还保存着。得到这样的回答让我多少有点生气,但我忍耐了一下,马上要分离了,我很想和她接吻,看看她是否真的爱我,但是她不愿意,征服她的感觉突然冒了出来,我一边强行吻她,一边把舌头伸进她的嘴里,可是我的舌头被咬着了,舌头咬得很疼。我被激怒了,开始掐她的脖子,她也顽强地进行反抗。双方在床上打起来,她的反抗很激烈,我在掐她脖子时,刚好看到笔记本电脑的电源线放在旁边,所以随手拿起来绕在了她的脖子上,勒了一会儿后她停止反抗了。这时候,我吓着了,马上把她翻过来不停地摇晃她的身体,可是她没有任何反应,我用手摸她的胸口,可是已经不能确定她的心跳是否存在,我用另一只手按着自己的胸口,想比较一下心跳的手感差多少,可是比较下来,她的心脏似乎停止了跳动,我把她抱到了床上,替她盖好了被子……

我拿着行李出门后,内心非常恐惧,不安的心情使我想快点到浦东机场,快点能够回到韩国。……但转念一想不能就这样一走了之。后悔、内疚和对她的爱让我感到不能走。理智告诉我,在法律上也不能这么干。自己的良心呼唤着我要在中国投案自首,于是我来到了韩国驻上海的领事馆。

2004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梁ÍÍ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梁ÍÍ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ÍÍ对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理由是“我不是故意杀人,是过失杀人。”其辩护律师则提出梁ÍÍ与被害人是热恋中的情侣,他没有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和动机,认为梁ÍÍ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有异常,要求重新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224日委托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梁ÍÍ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因此案是涉外鉴定案件,且鉴定时间要求紧,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仔细查阅卷宗,为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于200433日上午对梁ÍÍ进行了脑电图检查和人格测试。脑电图检查结果及人格测试结果均示其无异常,当日下午,专家又对梁ÍÍ进行精神检查,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认真地调查和询问,在此基础上,专家提出了分析意见:认为ÍÍ以往无精神病史,本次作案前无精神异常现象,到案后亦无精神反常表现。本次鉴定检查,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正常。并能较完整地回忆整个作案经过,表明其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行为是在现实冲突情况下发生,作案过程无精神病表现。综上,专家认为梁ÍÍ作案时及目前均无精神病。在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方面:梁ÍÍ作案行为的发生有现实感情冲突基础,即发现被害人将她以前男友的照片存在电脑里,便怀疑被害人对他的爱是否真的,并“生气”,便以亲吻的方式试探,却遭到拒绝,舌头被咬伤,在情绪激怒的状态下用电线勒被害人的颈,梁ÍÍ作案后先逃离现场,后又去自首,案发后感到后悔,而且对自己作案行为的性质反复辩解是“过失杀人”,这些情况均表明其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故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整个鉴定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专家对法律和案件事实认真严肃的态度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20043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梁ÍÍ进行了开庭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外表斯文而英俊的梁ÍÍ在他的亲笔供词中表示了深深的悔恨:“在这段日子里,我脑子只想着女友,自从出生后,我没有遇到这么难受的时候,为何不能让时光倒流,为何那时我不能自尽了断,我真的很后悔、很内疚。因为爱,我愿为她每天几十次去做一件事,为她的灵魂去祈祷,祈祷她的灵魂在苍天碧空中能得到安息。现在我痛苦着、忏悔着……”

 

【鉴定文书】

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

沪司鉴精字[2004]1号

委托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4224

    :故意杀人

被鉴定人:梁ÍÍÍÍÍ),男,1978ÍÍ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护照号码:ÍÍÍÍÍÍ),大学三年级文化程度,学生,户籍地址:韩国汉城市麻浦区ÍÍ公寓ÍÍÍÍ室。

鉴定要求:对梁ÍÍ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送检材料:卷宗4

鉴定日期200433

鉴定地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鉴定在场人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须ÍÍ、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

  一、案情摘要

据卷宗材料:200323日,被鉴定人梁ÍÍ从韩国到上海探望女友卢ÍÍ(泰国籍,英文名:ÍÍÍÍ,并住卢所租借的上海市ÍÍÍÍÍÍÍ室。同年31日凌晨4时许,两人在暂住地屋内,梁因对卢仍保留以前男友的照片而不悦,欲以接吻对卢进行试探,但遭卢拒绝并被卢咬伤舌头,被鉴定人梁ÍÍ即用双手扼压卢颈部,并用电源线勒卢颈部,被害人卢ÍÍ因被扼压、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嗣后,被鉴定人梁ÍÍ通过韩国驻上海市总领事馆向上海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为慎重起见,特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梁ÍÍ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

二、被鉴定人概况

据卷宗材料:被鉴定人梁ÍÍ自幼在韩国原籍读书,19913月至19942月在韩国ÍÍ中学读书,19943月至19972月在韩国ÍÍ高中读书,19973月至19996月在韩国ÍÍ大学(ÍÍ)读书,19998月至200110月在韩国服兵役,200110月至20027月在中国北京ÍÍ大学留学,20029月回韩国ÍÍ大学(ÍÍ)读书,200323日至案发来中国上海及其他省市旅游。

被鉴定人梁ÍÍ2001年底就读于中国北京ÍÍ大学时结识被害人卢ÍÍ并与卢恋爱。200323日,梁ÍÍ从韩国乘飞机到上海探望被害人卢ÍÍ,之后,两人共同去中国北京等地旅游,梁ÍÍ计划31日返回韩国。在31日凌晨,梁在暂住处因卢与其前男友之事而与卢发生争执。期间,梁欲强吻卢,遭卢拒绝并被卢咬伤舌头,梁即用双手扼压并用电源线猛勒卢颈部,至卢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被鉴定人梁ÍÍ作案后通过韩国驻上海市总领事馆向本市新虹桥警署投案自首。

据上海Í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泰国籍学生李ÍÍ200333日)反映:其于20029月来上海读书时认识被害人卢ÍÍ2003224日,其看到卢的韩国男友(即被鉴定人梁ÍÍ)到学校接卢,之后又多次看到卢的男友接送卢上学、放学。22820时许,卢ÍÍ与该男友到其房间拿回借给他人的手提电脑一台。

被鉴定人梁ÍÍ200335日亲笔供词(翻译稿)中写到:……在互相谈及感情的时候,想起她笔记本电脑里储存了前男友的照片,因而在我临走之前想再次借这个机会问她:为什么把这些照片还存在电脑中标有他名字的文件夹里,是否现在还想着他?爱着他?卢ÍÍ回答说不是,只是因为是好朋友所以还保存着。又一次得到这样的回答多少有点生气,但我忍耐了一下,直接和她接吻。但是她像是不愿意。我一边吻她,一边伸出了舌头,可是我的舌头被咬伤了。舌头被咬得很疼,精神意识一下子混乱了。我先是被激怒了,因此开始掐她的脖子,她也顽强地进行反抗。我掐住她的脖子,……后来(她)连反抗也停止了。这时候,真的让我吓了一跳,……。出门后,……我的内心依旧恐惧,不安的心情让我快点到浦东机场,快点能够回到韩国。……但转念一想不能就这样一去了之。后悔、内疚和对她的爱让我感到不能走。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这么干。自己的良心呼唤着自己要去公安局报告。

据上海市看守所管教反映:“梁被关押至看守所,日常生活方面能够自理,且积极要求上进,除学习中文外,还学习日文等语言,平时喜欢看书。梁与其他同监房的犯人相处也正常。梁在监所内的日常生活及与他人接触等方面均未发现不正常的现象。”

卷宗材料未反映被鉴定人梁ÍÍ以往有精神病史及精神病家族史。

200433日,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梁ÍÍ作脑电图检查,示正常脑电图。并对梁进行明尼苏达多相人格(MMPI)测定,L量表分数明显升高(T56以上),表明被测验者回答测验项目缺乏坦诚的态度,并常表现为自我中心;K量表的分数很高(T70以上),被测验者的这种分数水平,可能是一种自我防卫的外部表现,试图否认自身的问题或缺点。

三、检查所见

被鉴定人梁ÍÍ意识清,步行入室,仪表端正,接触合作,注意力集中,对于鉴定人用汉语提问大多能理解(整个检查过程中偶尔几句需要翻译),并能用汉语回答。所叙述在中国学习经历及与被害人(卢ÍÍ)的恋爱经过,言语连贯。当询及案情时,能较完整回忆作案经过,称:“228日晚上,二个人在交谈,谈了过去的事,到早上(31日)2点左右准备睡觉,结果俩人都睡不着,又开始交谈,后来谈到她以前男朋友的事。”问其怎么会谈到卢以前男朋友的事?答:“我在她的电脑里看到她以前男朋友的照片,”并称:“我问她,你还爱以前的男朋友吗?她说‘不爱他,只是好朋友。’我要吻她。”问其为什么要吻她?答:“想知道她真的爱我还是不爱我,还有试她是否爱我,是一种爱的表示,但她把头转过去,不让我吻。”问:“卢不愿意你吻她,你为什么一定要吻?”答:“她拒绝我,激起我更要吻她。”当问其为何要掐卢的脖子时,其称:“我是用手抓她的脖子,按住她,目的还是想吻她。”问其为何用电线勒卢的颈?称:“她咬我舌头,很疼,我就把电线绕紧,目的是让她松开,结果她松开了。”并称:“我不是故意勒死她的,但不管怎样,她死了。”对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要求上诉,上诉的理由是“我不是故意杀人,应是过失杀人。”整个精神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情绪平稳,思维连贯,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正常。

四、分析意见

1、据卷宗材料及调查情况,被鉴定人梁ÍÍ以往无精神病史,梁自称没有看过心理及精神科门诊,本次作案前无精神异常现象。到案后亦无精神反常表现。200433日对其进行脑电图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MMPI测试,L量表分数明显升高,表明其试图留下一种好的印象,否认自己存在的心理方面的问题,并常表现为自我中心;K量表的分数很高,表明其试图否认自身的问题或缺点。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好,注意力集中,能理解汉语并能用汉语表述,言语连贯,情绪平稳,未发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智能正常。并能较完整地回忆整个作案经过,表明其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行为在现实冲突情况下发生,作案过程无精神病表现。综上,被鉴定人作案时及目前均无精神病。

2、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根据卷宗材料及被鉴定人自述,被鉴定人梁ÍÍ与被害人卢ÍÍ系恋爱关系。案发当日,被鉴定人梁对卢的电脑里存有她以前男友的照片而疑惑,于是以亲吻的方式来试探卢,正如其言“我吻她是想知道她是不是爱我”,当遭到对方拒绝时,两人发生争执,梁强行吻卢而被卢咬伤舌头,梁在“十分生气”的情况下,用电线勒卢颈。发现卢死后,梁起初想逃离现场回国,在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投案自首。到案后,梁交代了作案全过程,对自己所作所为感到后悔。在本次鉴定检查中,梁能较完整地回忆整个作案经过,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反复辩解,称“不是故意杀人,是过失杀人。”由此可见,被鉴定人作案行为的发生有现实感情冲突基础,即发现卢将她以前男友的照片存在电脑里,便怀疑卢对他的爱是否真的,并“生气”,便以亲吻的方式试探,却遭到拒绝,舌头被咬伤,在情绪激怒的状态下用电线勒卢的颈;被鉴定人作案后先逃离现场,后又去自首,案发后感到后悔,而且对自己作案行为的性质反复辩解是“过失杀人”,这些情况均表明其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故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五、鉴定结论

1、鉴定诊断:被鉴定人梁ÍÍ在作案时及目前均无精神病。

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梁Í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专家评析】

本案的鉴定过程较简单,鉴定结论也很明确。在婚恋过程中屡有类似案件委托鉴定,理由是凶杀行为来得太突然,原来是一对恋人,顷刻之间反目成仇,例如本案被鉴定人与被害人之间已处于热恋阶段,而且确定了结婚日期,被鉴定人平日为人据反映温柔、和气、有礼,事件一发生别人也不敢信以为真,但不幸的事终究已发生了。

这类案件的鉴定要注意掌握下列几点:

一、详细了解被鉴定人的既往精神疾病史及人格特征。发现有异常的,要与作案行为关系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并在鉴定书中加以说明。

二、阐明被鉴定人发生作案行为时的具体心理过程。被鉴定人在审讯期间的供述,特别是审讯初期的供述;精神检查时要循循善诱,让其自然地暴露作案前后的心理活动状况,了解得愈细致愈好。此过程中,有些有自我保护动机的被鉴定人往往会制造很多“托词”,需要注意辨别真伪。

三、此类案件的发生,被鉴定人作案当时很多是处于激情状态,所谓“嫉心发作”、“情不自禁”。处于这种特殊心理状态的人,可能对被害人的伤害部位及程度等回忆不完全,这种回忆不完全并不一定是有意识抵赖。在激情状态下可以出现意识范围狭窄,在强烈感情驱使下只致力于对付被害人,而对于周围环境和行为后果可能显得漠然,但这并不属于病理性的。在鉴定描述时不一定特别去强调作案当时“意识清醒”,因为严格而言意识障碍有不同程度和类型,例如意识水平下降及意识范围狭窄都属于意识障碍范围,但意识障碍不一定都是病理性的。

另外要注意避免任意使用“病理性激情”一词,因为病理性激情是司法鉴定中的所谓“例外状态”,一般评定为无责任能力。需严格掌握诊断条件,避免把一般激情(生理性激情)误诊为病理性激情。

四、适度掌握“动机现实”之用词:鉴定无精神病案例,“动机现实”的用词使用较为广泛,其理由是较易为人理解。但在本案例这种场合,就不一定适宜,因为激情作案是一种对于现实冲突即时所发生的情感反应,本案例采用这种描述较为客观和真实:“作案行为发生有现实感情冲突基础,在情绪激怒的状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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