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为何残忍杀害生母?
【案情概况】
2000年9月3日上午,一中年男子急匆匆来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警署报警,反映这几天来从隔壁邻居张家传来阵阵难闻的臭味,希望民警前往查明原因。
接报后警署立刻派出民警前往ÍÍ路ÍÍ弄Í号实地调查,民警推开ÍÍ室大门,顺着恶臭气味来到了南侧阳台,发现一堆奇怪的水泥,轻轻拨开水泥表层,里面赫然露出了人的皮肤……水泥下发现了腐尸,闸北刑警火速赶到现场。
经查,死者章ÍÍ是ÍÍ室的户主,与女儿张ÍÍ同住。侦查员遂将张带回问话,谁知张ÍÍ刚踏进刑警队办公室大门,就开口承认:“母亲是我杀的”。她说,8月24日,她因经济问题与母亲大吵,一怒之下用板凳将母亲砸死,并买来5包水泥将尸体掩埋在阳台上。
警方在对被害人章ÍÍ进行尸解后发现其体内有大剂量安眠药成分及其它药物成分,从而对张ÍÍ的口供产生疑问。在通过对张ÍÍ邻居的走访调查发现:张ÍÍ从小读书成绩不好,同学都叫她“戆大”,邻居也认为她“与正常人不一样,搭进搭出的”。警方为进一步查清案情,遂委托上海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做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是“张ÍÍ的智能处于边缘智力,作案是在情绪过激(激情状态)下发生,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评为有责任能力。”一个处于边缘智力的人怎能只身完成如此复杂的凶杀?可能还有没有交待的案情,为此,警方对张ÍÍ展开了感化教育,她终于交待了作案的真相:这一系列的作案手法,都是同学杨Í教她的。
原来,张ÍÍ和杨Í是初中的同学,那时,张ÍÍ成绩一直很差,还曾留过级,因此在学校里受到许多同学的嘲笑和奚落,而此时恰恰是杨Í最同情她,这使张ÍÍ内心非常感激。从此,她们成了好朋友。
1995年初中毕业后,张ÍÍ在别人的帮助下找到了一份工作,而杨Í则一直闲荡在家而没有工作,平时的零花钱除了向父母要点以外,也再无其它来源,钱不够花时就伸手向张ÍÍ借钱,而借钱也总是有借无还,张ÍÍ因碍于朋友的面子而从不问其还钱,1998年杨Í再次向张ÍÍ借钱,张ÍÍ因丢不下情面而将母亲的抽屉拗开,拿了4000元给杨Í。此事被张ÍÍ的母亲章ÍÍ发现,她觉得杨Í这个女孩很不诚实,生怕自己的女儿吃亏,不仅要求女儿与杨Í断绝来往,还到杨Í家大吵大闹,骂杨Í是骗子,并在她家的过道上写杨Í是小偷之类的话。这使年仅19岁的杨Í又愧又羞又气又恨,从此对张ÍÍ的母亲恨之入骨。
她们中断交往1年后,在2000年7月的一天,杨Í突然打电话给张ÍÍ,说要给她介绍工作,并约定在闸北公园附近的某餐厅见面,见面后杨Í说有月薪有一万多元的工作,但有时晚上不能回家,问其是否愿意做。张ÍÍ说母亲管得太紧,不会同意晚上不回家的,看来可能不行。而此时杨Í却说你母亲管你管得太多了,你多没有自由啊,你又没钱,离开了你母亲生活也不行。经杨Í这么一说,张ÍÍ的心更烦了,于是问杨Í有什么办法吗?杨Í想了想说:“只有将你妈除掉,继承你妈的遗产,这样,你才能摆脱这种苦闷、压抑的生活。”张ÍÍ听她这么一说,感到自己就要解脱了,就要获得自由了,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于是下定了决心要把母亲除掉。面对“过好日子的诱惑”,她和杨Í商量“杀母计划”。
杨Í从那年夏天播放的电视剧《罪证》中的一个情节中获知,过量注射胰岛素可致人于死地而不露痕迹。于是她们制定了“安定麻醉——注射胰岛素——暴力至死”的杀人三步曲。
8月中旬的一天,张ÍÍ与杨Í一同来到闸北区某医院,张ÍÍ冒用“郑东”的姓名,以自己失眠为由,要医生配了10片“安定”。之后一天杨Í也顺利地在某医院偷到了一病人的10支胰岛素交与张ÍÍ。在此后的几天里,张ÍÍ按照杨Í的吩咐,每晚为其母亲冲泡咖啡,并在咖啡中投入2粒“安定”,但其母喝后却毫无昏昏欲睡的反应。“安定”用完后,张ÍÍ给杨Í打电话说没有效果。杨Í指使张ÍÍ再弄一些“安定”,说:“会不会是药片放得太少了”。8月23日,张ÍÍ如法炮制再次搞到20粒“安定”后,当晚便将20粒“安定”全部放入其母亲喝的咖啡中,看见母亲把咖啡喝完后,就试着把电视机的声音开响,看看母亲有没有反映,果然,其母亲好像睡着了,动也不动。于是取出藏在冰箱里的胰岛素,在其母亲的小腿上一次注射了5支。到了凌晨,其母亲却醒过来,但神智已不清,并有气无力的说中毒了……看到母亲在说话,张ÍÍ也不敢再对其母注射胰岛素,害怕的心理使张ÍÍ当晚也没敢睡觉,而是一直观察其母亲的动静,然而到了第二天的中午,其母还是时而呼救,时而昏迷。六神无主的张ÍÍ给杨Í打电话讲其母亲现在还没有死,问其怎么办?杨Í则说,一不做,二不休,找把榔头把你妈砸死算了。张ÍÍ此时犹豫了,但转念一想,母亲死了,可以有很多的钱,可以过自由的生活,可以……。于是,张ÍÍ没找到榔头却找来一块磨刀石,对着其母亲的头上就砸,其母亲的呻吟使她无法砸下去,而在此时,杨Í赶到了,她对张ÍÍ说,你砸你妈妈就想象是砸一只死老鼠一样,你就能下手了。杨Í看到张ÍÍ母亲的手和脚还在动,于是找来绳子将其手绑住并骑到她身上,叫张ÍÍ用凳子往她妈的头上砸,不一会儿,章ÍÍ便咽了气。
之后,她们撬开五斗橱,取出价值近8万元的存折和股票磁卡,交由杨Í保存。而杨Í临走时还对如何处理作案工具向张ÍÍ作了交待。而张ÍÍ也按杨Í的吩咐将作案用的工具扔掉和焚烧。
到了9月1日,张ÍÍ告诉杨Í,家里全是尸臭味,杨Í想起了电视里的一幕“用水泥”,于是,张ÍÍ在杨Í的指挥下,买来水泥,将母亲的尸体埋在了阳台上。
21岁的杨Í在案发后的2个月,即10月某日生下一男婴。从时间上推算,她在杀害章ÍÍ时还是个大腹便便的孕妇。这不禁又使人万分感慨:自己在即将诞生一个生命的同时,又在处心积虑地毁掉一个生命。
谁也未能料到这个漠视他人生命的人竟然也漠视自己分娩出的小生命。她与男友非法同居怀孕后因与男友分手,她自感身心受到伤害,加上自己长期无业,无法抚养孩子,于是又一个恶念在她心中萌生——弃婴。生下男婴仅5天,她就在父亲的陪同下,乘车到苏州火车站,狠心地将婴儿抛弃。
此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因张ÍÍ的辩护人对原鉴定结论持异议,认为在鉴定书中没有反映和考虑张ÍÍ的父亲患有精神病的情况,鉴定结论与分析意见不相一致,要求对张ÍÍ复核鉴定。2001年5月9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慎重期起见,特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ÍÍ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中心在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鉴定专家对张ÍÍ的卷宗材料及原鉴定书进行了详细的阅看,在对案发情况全面了解后于2001年5月18对张ÍÍ进行了全面、细致地精神检查,并对其进行了韦氏智力测验,测试结果是言语智商74,操作智商87,总智商78。同时对其管教民警、同监犯人员就其入所后的生活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鉴定专家经认真分析讨论后作出鉴定结论:张ÍÍ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其作案行为虽有现实动机,但受智能低下的影响,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不全,应评定为具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03年6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再次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二中院认定张ÍÍ、杨Í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证明,张Í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行为虽有现实动机,但受智能低下的影响,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不全,应评定具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对张ÍÍ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杨Í在警方于去年10月间证实其涉嫌杀人时,正值有孕在身,并于数天后产下一名男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杨Í不适用死刑。据此,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张Í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杨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张ÍÍ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张ÍÍ的犯罪是由杨Í策划并教唆,张ÍÍ仅是犯罪工具,且张ÍÍ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要求对张ÍÍ从轻或减轻处罚。张ÍÍ的近亲属也认为原判对张ÍÍ的量刑过重,而对杨Í的量刑偏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7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认为原判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鉴定文书】
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精神医学复核鉴定书
沪司精鉴复字[2001]第05号
委托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时间:2001年5月9日
案 由:杀人
鉴定要求:1. 被鉴定人张ÍÍ作案时有无精神病
2. 被鉴定人张ÍÍ对作案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张ÍÍ,女,1978年Í月Í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 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ÍÍ路ÍÍ弄Í号ÍÍ室
送检材料:卷宗贰份;上海市ÍÍ鉴定机构鉴定书壹份
鉴定日期:2001年5月18日
鉴定地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看守所
鉴定时在场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沈Í、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等
案情摘要及复核鉴定原因
据卷宗材料记载:2000年8月23日晚,被鉴定人张ÍÍ在本市ÍÍ路ÍÍ弄Í号ÍÍ室住处内,将安眠药掺在咖啡中骗其母亲章ÍÍ喝下,又趁章昏睡之机,将胰岛素注入其体内。嗣后,被鉴定人用水泥将其母尸体掩埋于阳台上,直至2000年9月3日上午邻居闻及恶臭报警而案发。因周围群众反映被鉴定人平日智能较低,为慎重起见,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曾委托上海市ÍÍ鉴定机构对张ÍÍ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1. 鉴定诊断:边缘智能;2.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张ÍÍ作案是在情绪过激 ( 激情状态 ) 下发生,作案时辨认能力完全,故评为有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张ÍÍ的辩护人认为原鉴定书中没有反映和考虑被鉴定人父亲患有精神病的情况,鉴定结论与分析意见不相一致,故对原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慎重处理本案,特委托本专家委员会对张ÍÍ进行司法精神医学复核鉴定。
被鉴定人概况
根据案卷所提供的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张ÍÍ自幼读书,曾留级 2 年,1995年在ÍÍ中学初中肆业后,曾于1997至1998年在上海ÍÍ半导体有限公司工作,自1999年起一直无业。张ÍÍ的父亲在1994年因精神病(具体诊断不详)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期间上吊自杀。
据张的叔父张ÍÍ反映:“张ÍÍ从小经常发生抽筋,成年后在智商方面反应迟钝,读书不好,留过级。…… 97、98 年上过二年班,后来不工作了。”
据张母( 被害人 ) 的妹夫仇ÍÍ反映:“张ÍÍ平时人是比较老实,但反应迟钝,平时做事笨,看上去有点智商低。因为她从小读书读不好,在学校留级过,平时问题分不清,没有分析能力,会被人利用。有一次她和人家玩,人家带她外面玩或吃一顿饭,她感觉很开心,回家后跟她母亲说‘我不想上班,我和朋友一起玩很开心,上班太累了’。发展到回家骗母亲钱和朋友去玩。”
据张的姨妈章ÍÍ反映:“我外甥女 ( 张ÍÍ ) 与我姐 ( 被害人 ) 平素关系不融洽,因为琐事经常争吵。但我对外甥女有看法,因为她长大后经常说谎话,不讲真话,与其母亲处不好。她言语表达能力很差,脑子反应慢。比如我去姐家串门,她会很机械地照其母亲关照,从冰箱里取冷饮给我吃。她还会对我说,西瓜从来没有吃过,我还纠正她的说法,应该说今年西瓜没有吃过,反正张ÍÍ与正常人有区别。”
张所在居委会干部、邻居等也反映张平时行为举止与正常人有别,读书时同学就叫她“戆大”, 邻居均认为其“搭进搭出”, 有点“花痴”。
检查所见
被鉴定人张ÍÍ自行步入检查室,意识清、仪态整,接触可,言谈有序,能正确回答自己的籍贯、出生日期等一般问题,承认读书时曾留级,称“书读不进,调皮,用功但书看不进”, 并且称工作后也因“我没脑子,一会儿丢掉钥匙、一会儿丢掉其他东西,被炒鱿鱼炒掉了”、“做工作拖泥带水,蛮怨的,工作了好几个地方都被炒鱿鱼了”。问及对母亲的看法时,被鉴定人称“以前还可以,99年8月份我没工作后, 我觉得她蛮唠叨的,讲我初中文凭能找到个工作不容易,一千多元一个月 ", 此外还因介绍对象的事对母亲有怨气, 称“上班时别人跟我介绍对象,她都不同意,没工作了却又叫我随便找一个”。被鉴定人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与以往交代基本一致,称杀害母亲的主意是以前的同学杨某出的,自己没什么想法,只是觉得“我娘不在耳根好清静点,我晚回去就没人讲我了”,“当时我没想清楚,就实行(作案)了”,称在给母亲服用安定和注射胰岛素后,看到母亲醒过来,又马上给其贴护伤药膏、给其削生梨吃。问其“不是想要她死吗 ? 为何贴扶伤药膏 ?” 被鉴定人回答:“我想算了,一切措施结束,我观察她一个晚上”、“没想到抢救,我想她会好起来的”。问其当晚究竟是希望她死还是希望她活,被鉴定人回答:“想她好起来”。追问其后来为什么又将其敲死了,被鉴定人回答是在给杨某打电话后,杨某讲“不要半途而废,你恨老鼠吗?你就当(母亲是)老鼠一样好了”, 而后便开始用磨刀石砸母亲的头,但只敲了一下就停下来,杨某再打来电话后又接着敲。问其当时怎么想的,称“脑子不知道怎么想的”。问其事后是否想到逃跑,被鉴定人回答:“没想,我想杨某会安排好一切的”。问其被拘捕后是否讲老实话,被鉴定人回答:“用什么东西我都讲了,但没把杨某讲出来,杨某讲出了事叫我一个人承担”。问其现在有什么想法,被鉴定人回答:“死掉算了,到阴间碰到我母亲不和她争吵了,如在阳间,监狱里表现好点,早点出去,到庙里为她烧烧香”。整个精神检查过程,未引出幻觉、妄想、联想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记忆、计算等尚可,但被鉴定人思维活动较为迟钝,表情动作显得无所谓,缺乏痛苦和悔罪的表现,情感反应较幼稚,如谈到帮杨某炒股票赚钱等事情时显得津津乐道并喜笑颜开。抽象思维和对事物的领悟判断力也较差。
2001年5月18日韦氏智力测验(全式)结果:言语智商74,操作智商 87,总智商78。
分析说明
1. 根据卷宗所提供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张ÍÍ的父亲有精神异常并且在1994年自杀死亡。张ÍÍ出生后不久就经常高热抽搐,以后智能发育较同龄人差,在校读书期间有“戆大”的绰号,虽勉强读书至初二,但多次留级且最终无法完成学业,成年后也因不能很好胜任工作而多次被辞退。被鉴定人张ÍÍ的家人及邻里均反映其“智能低下、与常人不一样、搭进搭出、有‘花痴’”等,平时人际交往能力差且缺乏是非判断能力,易受他人指使而说谎、偷拿家中钱物。被鉴定人张ÍÍ在与母亲的关系上缺乏应有的亲情,常为琐事对母亲大发脾气。结合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虽然一般谈吐、计算等尚可,未引出幻觉、妄想、联想障碍等精神病性症状,但反应显得迟钝,情感表现幼稚,抽象思维和对事物的理解判断能力较差。韦氏智力测验虽然总智商分数为78分,属于临界度智力缺损,但在具体智力结构上则显示其言语智商较操作智商低下更明显,表明其智力发育不平衡,常识及对事物的领悟和表达能力有较严重的缺陷。结合被鉴定人的日常社会适应能力与上述智能检查结果综合判断,符合“精神发育迟滞 ( 轻度 )”的诊断标准。
2. 关于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张Í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者, 仅从其作案后的表现以及到案后的交代等现象来看,似乎作案对象明确、具有作案的目的动机、了解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但深入检查分析则可发现,被鉴定人此次作案行为有异于常人:第一,作案目的动机并不十分明确。虽然被鉴定人平时对母亲有意见,常与母亲争吵,案发当天也曾同母亲发生过纠纷,但这些均为日常生活中的琐事,且母女长期相依为命,张ÍÍ并未痛恨母亲到欲残忍杀害的程度。被鉴定人在谈及案情时态度显得无所谓,且对当时作出此行为的具体原因始终无法自圆其说。第二,作案当时行为表现显得荒唐、笨拙、单纯、幼稚。被鉴定人在给母亲服用安定、注射胰岛素后,发现母亲醒过来时又替其擦伤口、贴护伤药膏、削生梨等,在与杨某通话得到杨的指使后,又用磨刀石敲击母亲的后脑勺,但却只敲了一下就停手,据称在杨某打电话催促她以后又反复残暴地敲击。第三,事后的自我保护也显得幼稚笨拙。被鉴定人让店家将水泥送到自己家中却又显得神神秘秘的样子,无端令人起疑心;连续几天将母亲尸体用水泥掩埋在阳台上,但却并未密封,导致腐臭气味外溢被邻居发现;对邻居追问其母亲突然消失的原因以及阳台上一大堆水泥被人追问时如何解释等也根本未做充分的思考。以上表明被鉴定人作案具有一定的现实动机,但由于智能低下的影响,使被鉴定人对事物是非对错的领悟判断力不全,从而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实质性辨认能力欠完整,故应评定为具有部分( 限定 )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结论
1. 鉴定诊断:精神发育迟滞 ( 轻度 );
2. 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张Í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行为虽有现实动机,但受智能低下的影响,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不全,应评定为具有部分( 限定 )刑事责任能力 。
【专家评析】
精神发育迟滞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的地位仅次于精神分裂症,占第二位。这种精神疾病虽然对非专业人士来说是一眼可见,俗称“憨大”,但在司法精神鉴定中却经常引起争议,原因有二:一是对于智能损害程度的评估可能出现分歧;二是对于具体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状况的认识不一定一致。故精神发育迟滞的初鉴与复鉴结论比较,约半数左右的案例会有不同程度的出入,本案就在此列。因此对于司法精神鉴定工作而言,如何进一步统一这方面的认识是至关重要的。智商(IQ)无疑是评估智能损害(以下简称“智损”)程度最客观的指标,但智商测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而且理论上对于“智损”程度的IQ界定值也常在变动,例如CCMD-2-R(1994)规定:轻度55~69,中度40~54,重度25~39,极重度25以下;而CCMD-3(2001)规定:轻度50~69,中度35~49,重度20~34,极重度20以下。因此,临床上在诊断精神发育迟滞时,更重视个体的社会适应能力状况对“智损”程度评估的意义,在司法精神鉴定实践中更显重要。本案例被鉴定人张ÍÍ初鉴时总智商75;复鉴时总智商78,但其言语智商仅74,接近于轻度“智损”水平。其社会适应能力反映其独立谋生存在困难,参加工作后经常被单位解雇,普遍反映其做事不灵活,经常工作失误,指标完不成等,因此多年无业在家。从综合资料考虑,该案例的“智损”程度归之轻度更为合适。
张ÍÍ在本案中作案性质属于凶杀,杀害对象为亲生母亲,动机是为了“摆脱母亲看得太紧的烦恼,想获得个人自由”,虽然从调查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存在品行问题,结交坏道,为了钱的问题常与母亲争吵,但从其作案行为的整个过程分析,可以发现其动机单纯、思考幼稚的特点,把杀害自己母亲的行为看成如同是儿戏一般。在接受同案犯指令之后,采用药物及砸击手段,过程中做做停停,看见母亲呻吟,表示同情,还准备些馒头及削生梨给她吃,并请示同案犯,下一步该如何办。杀害后,待尸体已出现臭味,被鉴定人竟用水泥在阳台上封尸,企图掩盖作案事实,这种自我保护手段与常人比较,显得非常幼稚可笑。该案例的作案行为并非出于一时的情感冲动,而在于其辨认能力的障碍,她具有单纯的作案动机,有与同伙进行“预谋”的过程,作案进行中有思想斗争,作案后有保护掩饰行为,审讯时还抵赖某些事实,尤其是保护同案犯,这些说明被鉴定人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一定辨认能力,但显得不完整,与正常人比较,显得单纯、幼稚、荒谬、笨拙,因此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是适当的,与其“智损”水平基本相符。
精神发育迟滞者的作案大多是单独进行,也有少数是合伙的,像本案例就属合伙作案,在这种场合评定责任能力时要注意到下列两点:
一、被鉴定人在合伙作案中的地位,是主犯还是协从者。本案被鉴定人是在杨某的教唆下作案的,并在过程中不断进行请示汇报,在继续的指令下才完成作案全过程。
二、由于合伙作案的特点,多数案例所涉及的主要是对行为辨认能力状况的评定,因此鉴定时需着重分析其对作案行为实质性辨认能力状况。因为在团体作案的场合,其作案的对象、预谋、方法,包括案后保护等都事先受到团伙主犯的策划和安排,所以表面看来,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作案行为似乎具有辨认能力,鉴定时一定要通过现象看本质,对辨认能力状况进行深入、细致、具体的分析,不要简单地把动机现实作为其辨认能力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