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工作调动不能继续承租房屋,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3月9日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纠纷
检索主题词:房屋租赁合同、情势变更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刚租赁了上海黄浦区的房屋,租期一年,张先生支付了三个月租金以及一个月押金。哪知道刚搬进去一周就被公司通知需要外派深圳二年,张先生认为发生了情势变更,是否可以以此为由与房东无责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合同成立后,只有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时,才可以适用请示变更原则。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的变更不属于完全无法预见的情况,而且张先生与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本质上也未发生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因此不可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张先生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先生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且三个月租金以及一个月押金,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例如疫情、政府行政命令等。本案中,张先生是因为公司工作调令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过程中变更工作地点不属于无法预见的情况,同时如果张先生不同意公司的工作调动,无需去深圳常住,那也无需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因此不符合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
最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张先生因个人原因决定不履行合同义务,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尽管张先生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解除合同后,对于三个月租金中未履行的部分,房东也应退还张先生。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就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而不合适继续履行合同的才构成情势变更,否则一方因为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自己对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是很确定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还是会根据违约事实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