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遭遇交通事故双方几番争吵 调解释法说理引导达成共识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标签: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1日傍晚,陈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崇明县蟠龙公路由
北向南行使,当摩托车行至里程碑6公里500米附近处,不慎将在路边步行的贺
某撞倒。贺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该起事故经崇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不负
事故责任。陈某和贺某的丈夫张某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张某提出要陈某
赔偿90万元的要求,陈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双方没有达成合意。事后,张某
白天到陈某工作的单位吵闹,晚上到陈某的家里闹事。临近春节,张某将自己
80多岁的父母送到陈某家中要求陈某照顾,陈某拨打110报警。民警对张某进
行疏导劝解,张某这才将两个老人带走。1月31日是正月初一,张某带领近20
名亲属再次来到陈某家吵闹。陈某跟张某说等春节过后上班了,请交警协调解
决。张某不听,要求陈某在正月初四之前必须拿出90万元,否则后果自负。陈
某无奈,带着家人到亲戚家躲避。
2月6日,陈某回家发现自家防盗门上贴着死者照片,防盗门和信箱的锁孔
均被牙签和胶水塞住,他家的电源被切断,自来水阀门被撬坏,隔壁邻居的网
线也被拔掉,陈某又拨打110报警。2月8日,张某又带着多名亲属来陈某家闹
事,陈某再次拨打110。民警对张某劝说教育,并与交警大队联系沟通,引导
张某与陈某向崇明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调委)提出
申请,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彼此的纠纷,双方均表示同意。
调解过程
2月10日上午,张某与陈某一起来到县交调委,我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听
他们讲述纠纷发生的整个经过。张某讲了他失去妻子的悲痛心情,指责陈某一
再拖延,不答应他提出的赔偿要求。他一度情绪激动,指着陈某大骂。我马上
进行劝解,对张某失去亲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告诉他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能做出过激的行为。经过我的一番安抚,张某的情绪慢慢缓和下来。
陈某表示,他无意将贺某撞倒身亡,心里也很难过,他愿意赔偿,但要在
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他指责张某漫天要价,数次到他的单位和家里吵闹,对他
家的防盗门、信箱及水电管道等进行破坏,严重影响了他和家人的生活。张某
闻言,即刻怒火中烧,大骂陈某,双方剑拔弩张。考虑到双方较为对立,我及
时予以制止。后经我耐心的疏导劝解,二人的情绪有所缓和。这时已临近中
午,我就让他们先行离去,等他们冷静思考后,再组织他们进行调解。
送走张某与陈某,我坐下来对这起纠纷认真进行思考和分析,决定通过
“背靠背”的方式展开调解。我通过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一个比较合理的赔
偿金额,打算以此为依据,做二人的思想工作。
2月11日上午,我拨通陈某的电话,与陈某进行沟通。陈某对我提出的赔
偿金额表示接受,但他担心张某不会同意,因为这个数字与90万相比,还有一
定差距。我告诉陈某我会尽力做张某的工作,请他予以配合,陈某便答应了我
的请求。我又打电话给张某。我先询问最近他家里的情况,与张某拉近距离,
取得他的信任。接着,向他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及赔偿标准,指出他提出的
90万元于法无据。我告诉张某,如果他一再坚持自己的主张,陈某肯定不会接
受,纠纷久拖不决,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张某的态度渐渐发生了转变,我便引
导他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确定索赔额,并为其做了估
算。张某觉得这与他的期望值有较大差距,还是不肯接受。我建议张某可以将
自己的困难和处境以及想法与陈某沟通,争取陈某的理解。从而使陈某在赔偿
的基础上适度给予补偿,张某表示接受。
调解虽然没有达到我预想的最好结果,但总算有了进展。随后,我联系陈
某劝说他要将心比心,体谅一下死者家属的心情,站在死者家属的角度思考问
题,如果能力所及,是否可以在按标准赔偿之外,再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陈
某表示愿意考虑。
谁知这时,张某的思想又发生变化,他为了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把自己
的父母又送到陈某的单位,不让陈某正常工作,陈某无法只得请假休息。我得
知情况后,立即赶到张某家中对他进行引导劝解。我对张某这一鲁莽行为适度
予以批评教育,告诉他这样做不负责任,连累老人,还将导致纠纷激化,造成
双方更大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劝导他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张某承认自
己的行为过激,但他觉得通过人民调解无法获得他期望的赔偿额,提出想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我跟张某说,诉讼是他的权利,是正当的维权途径,他完
全可以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同时,我告知张某,如果起诉到法院,法官将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审理,况且诉讼持续时间相对较
长,费时费力,建议张某可以向懂法律的人士进行咨询,如果觉得打官司比较
好,可以要求终止人民调解。
过了几天,张某经过咨询,得知经法院审理自己所得的赔偿金额可能不比
我目前建议的赔偿金额高,于是主动和我联系,希望继续进行调解。我与双方
再次进行沟通,不断引导双方缩小在赔偿金额上的分歧。经过我耐心细致的劝
解疏导,双方最终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意见。2月24日,在我的主持下,双
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可能激化的损害赔偿纠
纷,在我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调解心得
这是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张某丧妻心痛,情绪激动,
做出许多过激行为。陈某深感委屈,几度躲避,与张某的矛盾愈来愈深。双方
互相指责,对立情绪日益严重,调处稍有不慎,将可能会引起更大的冲突。为
做好这起纠纷的调解工作,我认真接待当事人,多次疏导劝解,并运用得当的
调解方法展开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一、冷静处置,耐心疏导。面对情况复杂、情绪激动的纠纷当事人,人
民调解员要沉着冷静,从容应对,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不厌其烦地劝解,苦口
婆心地引导,帮助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理性维权,通过和平协商达成共识。
二、依法调解,规范操作。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我始终站在法律的角度,
有理有据地进行调处。我向双方宣传解释纠纷调处的法律依据和赔偿金额的计
算方式,严格规范,依法操作,充分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
三、抓住重点,把握关键。我经过认真思考,认为这起纠纷的争议焦点集
中在赔偿金额上。我积极向双方进行协调和疏通,引导双方放弃不必要的争吵
和不理智的行为,将精力放在理性协商赔偿金额上,并依法提出合理的建议,
为圆满化解纠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调解得法,措施得当。我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调处纠纷,达到了预期效
果。一是“冷处理”工作法。即在双方当事人争执十分激烈、无法接受合理意
见时,暂时停止调解,让双方先行离去,给其一定的思考时间,择机再组织调
解;二是“背靠背”工作法。即在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分别对双方做工
作,个别进行说服教育,引导双方消除隔阂;三是“换位思考”工作法。即让
一方当事人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考虑对方的感受和处境,促使双方在相
互理解的前提下进行协商。

                 (崇明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