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培训机构关门但迟迟未退款,应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1日
案件类型:诉讼管辖问题
检索主题词:管辖、注册地、经营地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因培训机构关门迟迟不退款,准备起诉对方。经过调查发现该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问应该向哪地法院起诉退款?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以被告住所地做为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而《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住所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之间存在冲突,为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立案、管辖程序中法人住所地的把握》意见是:在立案、管辖等程序中,认定法人住所地的执法口径应当统一到法人登记注册地址,即将法人登记注册地址作为确认法人住所最有效的证据,进而作为立案及处理管辖争议的依据。
三、案例提示
长期以来,由于法人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办事机构所在地分离的情况比较普遍,导致在如何认定法人住所地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标准且各有法律依据:
1、营业中心地标准。即以营业中心地来判断法人的住所地,其缺点是可能导致法人出现多个住所地。
2、管理中心地标准。即以法人主要办理事务或核心决策机构所在地来判断法人的住所地,其缺点是由于证明标准不统一,各法院在认定时容易产生分歧。
3、登记地标准。即以法人注册登记地址来判断法人的住所地,其优点是以登记地址作为法人住所更具有法律意义,登记注册的公示性有利于对法人住所地的精确认定,也有利于维持法人住所地的稳定性。其缺点是,法人的登记地址可能与其营业中心地、管理中心地等与法人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点毫无联系,导致法人住所虚拟化。
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如果不采用登记地标准来认定法人住所地,而是从法人的不同场所中去寻找法人的管理中心、经营中心或实际经营地来确定法人的住所,则案件在进入实体审理前,就会引发大量管辖争议,从而大量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诉讼的效率和程序的公正。《民法总则》在沿用《民法通则》等规定的法人住所地概念的同时,新设了法人住所登记公示制度,强化了法人登记注册地址的公信力,即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地点、销售地点、联系地点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
但采用登记地标准来认定法人住所地,有利于推动诉讼管辖的简易化、标准化,使之更符合程序法的价值要求。因此上海法院在立案、管辖等程序中,认定法人住所地的执法口径统一到法人登记注册地址,即将法人登记注册地址作为确认法人住所最有效的证据,进而作为立案及处理管辖争议的依据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