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被朋友拉黑了,我还能把借款要回来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27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检索主题词:借贷纠纷、诉讼
二、基本情况
李先生曾经将款项出借给朋友,半年了,朋友还没有归还。李先生催讨过很多次,最近发现被朋友拉黑了,李先生问能否追讨欠款,如何追讨?
平台律师告知李先生朋友之间的借款的法律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可以收集证据后通过诉讼来追索。
首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本案中李先生和朋友对于该笔款项属于借贷,并将款项交付给了朋友,那么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朋友应当偿还该笔款项。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李先生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事实情况,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朋友对款项进行清偿。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李先生若有留存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都可以作为证据,用来证明借贷事实,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给人民法院,以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若李先生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提交了证明借贷事实的相关证据,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被告既要对该等款项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主张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清偿债务本息,如有违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朋友关系,而且约定的借款期限比较短,因此未能及时保留相应借贷的证据,因而在面临拖欠还款的情况下,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相关事实,遇到维权困难。因此,建议“亲兄弟,明算账”,若属于借贷的,不要碍于朋友情面就不写借条、不留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