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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对方全责,却不愿赔付,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代位求偿权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车辆被撞,对方全责不愿赔付,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97

  案件类型:交通事故纠纷

  检索主题词:代位求偿权

二、基本情况

李女士驾驶有营运牌照的机动车在路上另一辆车追尾,交警认定,本次事故对方全责李女士车送到4S店维修得知由于责任人没有营运牌照却从事营运活动,其保险公司据此拒赔,李女士与责任人沟通,责任人表示不会支付任何费用。李女士修车费用共计1.7万李女士想知道,难道只有垫付1.7万提车后,去法院诉讼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平台律师告知李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女士可以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李女士应予以配合。代位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李女士1.7万的修车费用可以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4S店,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后,李女士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如果李女士有些损失没有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自己修车期间的营运损失)李女士仍可以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向责任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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