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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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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案情概况】

199927日上午9点左右,孕妇侯ÍÍ到本市ÍÍÍÍ号郭ÍÍ的私人诊所临产。郭ÍÍ对孕妇进行了体检,发现侯ÍÍ胎位正常,但是由于侯ÍÍ已经过了预产期24天,所以郭ÍÍ对侯ÍÍ说要打催产素,否则对胎儿不利。于是郭ÍÍ将“催产素”掺入葡萄糖,给侯ÍÍ挂点滴。注入催产素后侯ÍÍ开始觉得腹痛,下午4点左右,侯ÍÍ感到腹部剧痛难忍,在煎熬了近2个小时后,终于产下一男婴。但是婴儿并没像正常新生儿那样有哭声,而是毫无声息,甚至连呼吸都感觉不到。郭ÍÍ急忙为婴儿作人工呼吸,但是仍未见好转,于是认为男婴已经死亡,遂将其丢弃。此时,郭ÍÍ开始手忙脚乱,由于侯ÍÍ的胎盘还没全部娩出,郭ÍÍ便用手把胎盘拉了出来,此时,侯ÍÍ下身突然涌出了大量的鲜血,一床被褥很快被染红了,郭ÍÍ急急忙忙用卫生纸帮侯ÍÍ止血,一下子用掉了7包。这时,侯ÍÍ的脸色苍白,开始头晕、呕吐,郭ÍÍ见血还没止住,赶紧把侯ÍÍ送往ÍÍ医院急救。到达医院时,侯ÍÍ心跳很快,血压已经测不出来了。经过近7个小时的抢救,28日凌晨2点左右,侯ÍÍ终因出血过多而死亡。医院的死亡诊断是:失血性休克、DIC

1999210日闸北警方委托ÍÍ司法鉴定机构对侯ÍÍ及死婴进行了尸体解剖,尸检结论为:侯ÍÍ因产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而死婴系活产儿,死亡与颅脑损伤有关。

1999211日,郭ÍÍ被闸北警方刑事拘留。经查,郭ÍÍ,女,33岁,安徽凤阳人,中专文化,农民, 1991年毕业于合肥市一所卫生学校,毕业后,郭ÍÍ在凤阳县当地一个镇医院作妇产科护士。1998年来上海谋生,由于自己有过这方面的经历,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行医执照的情况下,在住所附近开了一家私人诊所。出事后,郭ÍÍ为了毁灭证据,把侯ÍÍ娩出的胎盘扔到了彭越浦河边。

1999527日,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向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郭ÍÍ犯非法行医罪。1999712日,闸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郭ÍÍ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受害人家属11万余元。收到判决书后,郭ÍÍ觉得自己被冤枉了,侯ÍÍ明明是死在医院的,要说责任医院也有的,怎么都算到自己头上来了,于是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受理此案后,对关键的证据,特别是对鉴定书中的内容和事实进行了仔细的推敲,结果发现两处疑点:一是胎儿的死亡时间与死亡原因缺乏明确的结论,判决认定郭ÍÍ非法行医致婴儿死亡缺乏事实依据。二是侯ÍÍ产后出血送入医院后近7个小时才死亡,这是否是一个病情逐步演变的过程,院方在对侯ÍÍ的诊断及抢救措施中是否正确,只有证明医院的确实施了积极、正确的抢救措施,最后侯ÍÍ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才能认定侯ÍÍ的死亡系郭ÍÍ非法行医导致的结果。19991010日,二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闸北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发回重审。

为此,19991213日,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侯ÍÍ及新生儿的死亡原因进行复核鉴定。专家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组织法医、病理科、妇产科专家进行鉴定。通过调阅卷宗材料、尸体解剖照片及病理切片,专家们认为新生儿活产的依据不足,同时,通过详细查看ÍÍ医院的病史,结合鉴定人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知识,分析讨论后认为:侯ÍÍ系分娩时宫颈全层裂伤,引起产后持续出血继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医院对于侯ÍÍ的诊断及抢救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果及早查明出血来源,措施及时、方法正确,则侯ÍÍ有可能救活。

2000419日,闸北法院采信了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对郭ÍÍ作出重新判决:被告人郭ÍÍ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鉴定文书】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鉴  定  书

沪司鉴复字[2000]第4号

    委托单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日期1999年12月13日

    案    由非法行医

    被鉴定人ÍÍ  性别:女  年龄:29岁

新生儿性别:男

鉴定要求1、侯ÍÍ的直接死因

2、新生儿颅脑损伤原因及新生儿的死亡原因

送检材料1、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2ÍÍ鉴定机构鉴定书及补充鉴定

3、侯ÍÍ的病史材料

鉴定日期2000年1月14日

鉴定地点上海市吴兴路225号2011室

案情摘要

无证行医的郭ÍÍ于1999年2月7日接收产妇侯ÍÍ,为其接生。使用催产素后,侯产出新生儿,无呼吸,郭作人工呼吸后,认为已死亡,而将死婴丢弃,侯ÍÍ产后大出血,郭无措施,只得送甘泉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组织学检查

 心:肌纤维浊肿,心肌间质水肿、纤维蛋白渗出,间质及外膜下少量炎症细胞浸润。

 肺:部分区域肺泡隔明显增宽,壁内毛细血管扩张充血,部分区域肺泡腔内见有粉红色的水肿液,部分毛细血管内可见伊红色微血栓形成。

肝:小叶中央区肝细胞轻度脂肪变性,部分肝细胞水样变性。

脾:红髓淤血,余未见异常。

肾:皮质内肾小球毛细血管塌陷,红细胞少见,部分肾小球毛细血管呈纤维条索样结构,髓质肾曲管变性浊肿,并可见少量颗粒管型。

胰:灶性自溶改变,余无异常。

脑:脑小血管周围间隙略有增宽,软脑膜血管扩张淤血。

宫颈:表面组织结构疏松,可见较多炎症细胞浸润,局部区域可见有凝血块附着,宫颈腺体增大,分泌旺盛,部分腺体囊性扩张,并见有较多的分泌物填充;局部肌层组织全层裂伤,间质内可见大片出血灶,并有炎症细胞浸润,致组织结构模糊不清,周围组织内小血管明显扩张充血。

宫体:宫腔表面见较多的膜样组织附着,其中见少量变性的蜕膜组织及滋养细胞,子宫平滑肌组织变性,间质内血管扩张充血。

法医病理学诊断

一、子宫颈3点、9点全层裂伤;宫颈、宫体交界处浆膜下出血;

二、肺瘀血;肺毛细血管内微血栓形成;

三、心内膜片状出血;

四、肝、肾、脾等器官贫血状;

五、心、肝、肾等器官实质细胞浊肿。

分析说明

经过对提供的侯ÍÍ组织切片的观察、尸体剖验照片及病史资料进行复查,发现侯ÍÍ宫颈3点、9点处全层裂伤、宫体宫颈交界处浆膜下出血,同时肺毛细血管内微血栓形成,结合临床资料阴道持续性出血的描述,认为侯ÍÍ分娩时宫颈全层裂伤,引起产后持续性出血,继发DIC,导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鉴定结论

ÍÍ系分娩时宫颈全层裂伤,引起产后持续出血,继发DIC,导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关于新生儿颅脑损伤及死亡原因的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案卷资料及尸体剖验照片,新生儿头颅损伤的原因可能是:滥用催产素,引起剧烈宫缩,胎儿宫内窒息及胎儿头部受严重机械性挤压所致。

由于未提供新生儿的大体标本、组织学切片及有关的临床资料,结合案情介绍,仅根据肺浮扬试验阳性,难以认定新生儿系活产的结论。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非法行医接产,最终导致母婴双亡的悲剧案例。经过多年的努力,上海市的户口孕产妇死亡已经下降到十万分之十以下,已经达到发达国家中的较先进水平,但是同样居住在本市的外来民工,其孕产妇死亡率仍高达十万分之五十~六十。这一问题已引起市卫生局的高度重视,并正在研究解决中。在外来民工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中,非法接生是一个重要方面。

孕妇侯ÍÍ由非法行医者郭ÍÍ接生,郭ÍÍ在产程中错误地应用了缩宫素(以前称催产素),导致胎儿死产和孕妇产后大出血,在送ÍÍ医院抢救7小时之后,最终死亡。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在仔细分析病史、病理切片之后,认定子宫颈局部肌层组织全层裂伤,是导致产后大出血的原因。而子宫颈裂伤的原因则是静脉滴注缩宫素引起过强子宫宫缩所致,过强宫缩也是导致胎儿在分娩过程中窒息死亡的原因。但出血性休克至死亡的七个小时,则是ÍÍ医院的抢救过程。

二审法院采信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认定郭ÍÍ在接生过程中滥用缩宫素导致孕妇宫颈裂伤,引起产后大出血及休克并导致胎儿死亡的结果。又鉴于孕妇在休克状态中(血压70/40mmHg)转送至ÍÍ医院,以后的抢救过程与郭ÍÍ无关,如果及早查明出血来源,采取正确措施,孕妇侯ÍÍ生命的挽回并不是不可能的。法院最终对郭ÍÍ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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