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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到期未续签,离职要求当即结薪遭拒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务合同、追索劳务报酬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先生来电表示,自己已64岁,一年前和保安公司签署劳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现在公司说人员太多,让张先生最好自己离职,张先生就决定不做了,但是要求即刻结算工资。公司表示工资要每个月15日结算,张先生不能认可。现在张先生咨询律师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根据张先生描述,其一年前入职时签署过合同,后来未续签,公司表示让张先生自己离职,通常情况下劳务合同未续签的,双方只是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在履行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的行为。公司可以随时辞退张先生,张先生也可以随时提出离职。

同时,对于张先生提出要求即时结算工资的主张,如果双方并未续签劳务合同,一般可以按照原劳务合同约定的交易习惯确定劳务报酬支付时间。如果确实每个月15号发放劳务报酬的,律师建议等到15号当天确定是否支付。

对于张先生强烈提出要求公司在其离职当日支付劳务报酬的,律师建议可以尝试到公司所在辖区派出所寻求帮助,如果调解顺利,也可能当日拿到劳务报酬。如果15号未能获得劳务报酬的,最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维权,但是法院审限3-6个月,时间较长,提示张先生维权时需要耐心等待法院推进流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法律上,只有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结清其工资,但是对于劳务关系,并未作出该强制性要求。通常,对于劳务报酬的结算,有劳务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合同主张,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过往交易习惯确定结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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