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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收养了一个女儿,我的遗产是否由她和我母亲共同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31 分类:案例库
标签:收养、法定继承

李先生反映,其母亲在1997年收养了一名女婴,并将该女婴登记在母亲名下,现户口本上显示的两人关系为母女。李先生表示,虽然自己年仅40岁,但因身体状况不佳,无法照顾母亲,因此母亲一直与这位收养的妹妹共同生活。现在李先生来电咨询,由于母亲当时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但户籍信息已登记为母女关系,询问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了法定的母女关系。同时,他还想知道,如果自己先于母亲去世且未订立遗嘱,这位妹妹是否有权继承自己的遗产。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养关系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在李先生所述的情况下,尽管母亲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但已将女婴登记在母亲名下,且户籍信息显示为母女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只要该登记未被撤销,它即具有法律效力,母亲也无需再补办收养手续。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处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对于李先生的情况,如果他先于母亲去世且未订立遗嘱,那么母亲将作为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而母亲继承的这部分遗产将成为她的个人财产,在她去世时,这位收养的妹妹作为母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若母亲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将有权继承这些遗产,从而间接地继承了李先生的部分遗产。

因此,如果李先生希望自己的财产仅由自己的家庭或子女继承,他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来明确这一意愿,从而避免妹妹最终获得他的财产。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过往户籍登记管理相对混乱的时期,确实可能存在一些登记不准确的情况。然而,只要这些登记记录未被依法撤销,它们仍然被视为有效。因此,像李先生这样突然发现自己多了一个继承人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罕见。

如果家庭关系融洽,没有矛盾,那么对此可能无需过于担忧。但是,在家庭关系不够和谐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财产落入不期望的人手中,建议尽早订立遗嘱来明确自己的财产分配意愿。通过遗嘱,您可以确保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从而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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