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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食用过期食品导致身体不适,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民事赔偿、过期食品、人身损害赔偿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御法律师事务所 王晓旭

  案例标题:因食用过期食品导致身体不适,可以主张些赔偿?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4

  案件类型:消费者权益保护

  检索主题词:民事赔偿、过期食品人身损害赔偿

二、基本情况

董先生平时习惯购买一些休闲的食品为夜宵用,在下班期间在一家大型的超市购买了几根香回家食用后感觉身体不适还伴有上吐下泻,到医院诊治为食物中毒,经过两天的住院输液治疗才康复。董先生回家剩下的香肠委托了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是香肠过期变质导致的食物中毒。遂商家协商赔偿事宜,但商只是同意给退货处理。现董先生致电平台想了解否获得相关的法律赔偿?

平台律师告知:董先生为消费者购买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期食品受到损害,有权向经营者或是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不仅仅是像商家所想的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案中,董先生因食用过期食品导致食物中毒并住院,必然会产生一些医药费等相关的损失,因此可以向商家进行主张赔偿。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董先生购买的食品已经过鉴定为过期食品,明显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本案是因过期食品引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因此,董先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家主张权益。因此依法董先生作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董先生可以按一千元主张

三、案例提示

食品安全不容忽视,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另外,消费者在购买食品也尽量对是否超过保质期显著的可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核实,减少避免因用不安全的食品给身体造成伤害。考虑到实践中商家和消费者容易对食品是否在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发生争议,建议消费者在一定的合理时间内保留购买小票、食品外包装或食品安全标签等证据,以便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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