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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不退费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教育培训;疫情;退费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

案例标题:教育培训机构不退费如何处理?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1月21日

案件类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教育培训;疫情;退费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我报名了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因为疫情该教育机构已经迟延开课长达2个月之进而导致我没办法去参加明年的考试。我想要取消合同,合同上未约定取消需要承担的责任。但是,对方只愿意退一半的费用,他的理由是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开课,对方可以推迟开课的时间,但不同意我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

律师解答:律师认为教育培训机构以疫情为由抗辩不属于违约并表示愿意迟延履行开课的时间,的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您参加教育培训机构的目的是要参加明年2月考试,但是截至目前教育培训机构都没有开课,并且今年已经到年底了,所以律师认为继续履行合同的确也有违你参加教育培训的目的。因此您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费,但是适当的可能需要对教育机构进行一定的补偿。

三、案例提示

首先,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其次,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虽然疫情并不能使得教育培训合同不能履行,而是迟延履行。但是,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继续履行已经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的,同样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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