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根据《民法典》第五条、第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退休返聘人员不具有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类人员不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在《劳务协议》中约定这些退休返聘人员参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则公司应该支付他们疫情隔离期间的工资;反之,在劳务人员未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公司无需支付工资。
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