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金女士来电咨询,她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合同期满前,她已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单位却向其发出了到期不续签的书面通知。金女士咨询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用人单位就负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此时单方面决定终止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金女士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若协商不成,金女士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
问题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研讨活动中,少数意见认为,应先审查用人单位有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续订,如用人单位无续订意愿的,则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不成就。因此,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存在续订与否的选择权。
多数意见认为,此情形下,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作为判断因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二、案例提示
自 2025 年开始,上海法院相关裁审口径发生变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本人提出续订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拒绝续签、终止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终止。
劳动者需注意留存好劳动合同、提出续签请求的邮件等沟通证据以及公司出具的不续签通知,并及时主张权利。若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应在法定时效内,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