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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之前双方已有合作意向,准备在2022年4月初签署正式合同,但发生疫情后一方改变了想法,不愿意再签正式合同,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3-07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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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之前双方已有合作意向,准备在20224月初签署正式合同,但发生疫情后一方改变了想法,不愿意再签正式合同,另一方是否可以起诉?

指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应根据疫情发生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是否解除合同。

题述问题可能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缔结预约合同而拒绝履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虽未缔约但因侵害另一方信赖利益所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分析违约责任的情况,此时需要考量两点:一是疫情发生前双方是否已经缔结了法律意义上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二是如果双方已经缔结合同(包括预约合同或框架合同等),则疫情的发生是否导致正式合同无法签订。

第一,如果疫情发生之前,双方已经签署了正式书面合同,或虽未书面签约但以口头或其他留有记录方式达成合意,甚至已经着手履行,则视证据情况可能有理由认为双方已经对于合作事项达成合意,成立法律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但若双方仅是初步洽谈,对于具体的合作主体、合作内容、合作方式等合同赖以成立的基本要素没有达成一致,则可能不能认为双方缔结了合同。或虽有一方明确作出了要约,包含了合同主体、合作内容及方式等信息,但另一方没有明确表示承诺,则也不视为成立合同。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对方拒绝签约的行为构成违约。

第二,如果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确实导致双方预约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确实无法履行,则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适用。在此情况下,即使强行签署正式合同,如没有办法实际履行,则守约方起诉的现实意义有限。但如果违约方只以疫情为由不愿意签署正式合同,或虽然疫情造成了一些影响,但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守约方根据预约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或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起诉,于法有据。

其次,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就题述问题的表述,可以考量对方是否确实具有缔约诚意,还是仅仅假借缔约恶意磋商,或是否存在隐瞒、虚假提供与签署正式合同重要相关的情况,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确有此情况,当事人还需要考量自身因此产生的损失,并做好取证工作。在对方确实有悖诚信原则,且一方确实产生实际损失,可在充分做好证据准备的情况下起诉。但提请注意的是,实践中缔约过失之诉的起诉方举证往往并不容易,建议起诉前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准备工作。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第二问的解答,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人民法院应综合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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