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有个不省心的儿子。前几天儿子来看朱女士,开始朱女士也没在意,离开房间去做饭。儿子在饭后离开,昨天朱女士整理房间时发现自己居住房屋的房产证不见了,找了两天都没找到房产证,朱女士怀疑自己的房产证被儿子拿走,现在心急如焚。朱女士咨询律师,房产证被儿子拿走,是否房子就是儿子的了?
平台律师告知朱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朱女士的儿子只是拿走了朱女士房屋的房产证,虽然房产证是个动产,但是房产证又称为不动产登记簿,其上记载的物权才是真正的权利凭证,物权没有在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所以律师告诉朱女士不用太过担忧,实在找不到的,可以去不动产交易中心挂失补办房产证。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物权公示原则,体现了物权的对世性和排他性,具有很强的效力,可以定纷止争。为了防止他人对物的争夺和干涉,法律上设立了物权的公示制度及方法,因此,在涉及到不动产交易时,建议合同相关方可以要求物权所有人调取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信息,证明自己的权利来源,也能使得物权法律关系更加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