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律师
案例标题: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工作能力欠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案件类型:辞退争议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解除;不胜任;经济补偿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我是在设计院从事电器工程设计工作的,已经履行将近四年了。因为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单位给我安排了大量的工作内容导致我无法在工作的时间内完成。即便我留下来加班也无法完成该工作任务,现在单位就以我个人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为由让我自己提出离职不给予我任何经济补偿,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首先个人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同,必须履行程序上的要求即需要先得给您进行调岗或者培训,如果再不胜任该岗位,才能予以解除。再次,即便单位能够证明您仍然不胜任该岗位要求进而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并且也没有履行前述程序进行解除,就属于违法解除,您可以主张赔偿金。
三、案例提示
受疫情影响,有些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采取了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辞退。在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确实欠妥。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单位如果要对劳动者进行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本案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岗位要求以及其工作表现方面的证据,而并非口头告知劳动者后要求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即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其工作岗位,也不能直接通知解除,需要履行调岗和培训的义务后方能解除。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