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单位单方面降薪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11 分类:案例库
标签:降薪、劳动仲裁、劳动监察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公司以经济环境不好,单方面通知降薪10%。来电人已经回复单位不同意单位降薪的决定。但是12月份单位仍10%的工资。劳动者要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来电人单位克扣来电人工资的来电人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案例提示

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如果单位仅仅以“经营困难、经济亏损”等为名降低员工的工资,员工有权不接受。当劳动者取得单位无故降低工资的证据后,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离职的经济补偿。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