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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案例标题: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31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怀孕7个月,工作的门店撤柜,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需要出差,来电人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目前单位强迫其离职。单位是否可以强迫其离职?

律师认为,目前女职工怀孕7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双方协商解除。来电人不同意离职,单位不能强迫来电人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案例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一般是不能辞退的,这是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是劳动者如果有重大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辞退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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