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租赁房屋因设施老旧致伤,承租人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3-20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租赁、设施老旧、人身伤害、退租、押金返还、出租人责任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陈先生通过贝壳省心租平台租赁房屋,在打扫卫生时,因房屋内水龙头等设施老旧脱落导致手部受伤。陈先生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但遭到出租方拒绝。陈先生咨询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陈先生说明,出租房屋的基本用途是居住,保障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是出租人最基本的义务。设施老旧属于典型的安全隐患,出租人未及时检查、维修,即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主观上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赋予承租人在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的无条件解除权,目的是优先保护生命健康权。无论合同如何约定、承租人是否知情,只要存在危及安全健康的事实,承租人即可随时解约并要求返还押金。

出租方的行为既构成违约(未保障租赁物安全),也构成侵权(致人人身损害)。陈先生可选择依据合同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押金,或依据侵权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可同时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入住前仔细检查水电、家电、家具等设施是否完好、有无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拍照留存并要求房东维修,切勿心存侥幸

法律优先保护生命健康,只要房屋存在危及安全或健康的隐患,无论合同是否到期、有无约定,租客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房东不得拒绝。

因房屋设施问题受伤,先及时就医,同时固定好现场、医疗、沟通等全部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