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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玻璃柜台却一直拿不到成品,我能解除合同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承揽、违约、损失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金祺

  案例标题:定制玻璃柜台一直拿不到成品,我能解除合同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28

案件类型:定作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承揽、违约、损失

二、基本情况

陈先生来电咨询其店铺在装修过程中,在一家店铺里定制了柜台约定8月底送货安装。8月底的时候,店铺却没有送货,说要迟延,然后就一推再推,一直到现在都没有送货。陈先生的店铺基本装修完毕了,就在等柜台了原本预计9月中旬开业经营的,因为柜台始终没有到位,无法开业陈先生准备另外定制柜台尽快开业,并且要追究店铺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陈先想了解这样做是否可以?

平台律师告诉陈先生,店铺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按期交付定制的柜台,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陈先生再三催促,店铺仍不交货,导致陈先生无法按期开业,陈先生订购柜台的目的实现不了,陈先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店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陈先生延期开业导致的损失,可以主张要求赔偿,临时定制导致增加的费用,也可以主张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定作产品的,应当依据双方约定进行制作并交付产品。承揽方若没有按约定交付定作产品的,那么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定作人可以依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定作产品后,还是要关注定作的进度,一旦发现苗头不对,就可以尽快进行处理,寻找解决方案或替代方案,避免最终承揽方无法交付时,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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