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签订电子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例如,哪些民事文书不适用电子合同?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3 分类:案例库
标签:电子合同

指引: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除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等合同不适用电子合同外,其他民事活动的合同可以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因此,除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形式外,一般签订的电子合同与其他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