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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被法院执行拍卖后,执行法官的分配方案没有给我保留必要的生活费,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执行异议 安置费用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叶加红律师

  案例标题:房产被法院执行拍卖后,执行法官的分配方案没有给我保留必要的生活费,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1

  案件类型:执行异议

  检索主题词:执行异议  安置费用

二、基本情况

王女士来电咨询因为丈夫去世后欠下了很多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老公去世了,和老公结婚后,我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里,现在债权人唯一的一套房产拍卖,即使拍卖了,也不足以支付债务,法官现在给的执行分配方案,没有给我留一分钱,说有套公租房要动迁,而我的户口在里面。故不给我保留。怎么办?

平台律师经详细沟通得知曾经该女士的户口因为结婚迁出去了,但是当初受到丈夫的家暴和冷暴力,想要离婚,但是当初的政策是离婚前必须有地方落户口,故给他的姐姐(承租人)和哥哥承诺户口迁入后,假如后期房子动迁,保证不参与分配房子的动迁款。律师告知王女士她写得保证有效,如果他的姐姐和哥哥不同意她参与动迁款分割,那么她不能享有动迁利益。故律师建议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执行法官,要求法官为其保留必要生活安置费。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执行异议纠纷,那么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当初王女士写的保证书是有效的,根据《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 2004〕3号)第六个问题的解答,即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时,应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留作申请人安置费用。 

综上,本案王女士没有其他财产且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也没有其他能否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故,法官在制定分配方案中,理应为王女士保留必要的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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