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女士来电咨询,李女士是一位债权人,债务人长期拖欠其64万元借款,且经多次催讨均无果。债务人的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而李女士本人居住在上海。她正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债务,但面临几个实际问题:第一,她应该在上海起诉还是在海口起诉,哪个更高效?第二,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起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李女士说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李女士所在地上海)或被告住所地(债务人所在地海口)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诉讼便利和成本角度考虑,李女士选择在上海起诉更为有利,可省去往返海口的差旅费、时间成本。至于审理速度,上海法院案件量大,一般需要3-6个月;海口作为省会城市,案件量也不一定少,速度难以保证。因此,建议优先选择在上海起诉。
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李女士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李女士可以委托担保机构出具诉讼保全保函,费用仅需数百元至千元,法院同样认可。这样李女士无需自筹大额现金。
起诉所需材料:李女士应准备以下证据材料:① 李女士本人的身份证明;② 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③ 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④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款项交付);⑤ 催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及对方违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也可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因此原告可在其住所地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案例提示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其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具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