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姚君坤
案例标题:只有转账记录,可以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吗?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4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检索主题词:民间借贷、转账记录、借贷合意
二、基本情况
王先生两年前借了十万块钱给朋友赵先生。当时由于关系好,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王先生也没有叫赵先生打借条或欠条。用王先生的话就是接到赵先生需要资金周转的电话后也没有多想,直接就在手机银行上转账给了赵先生,仅在转账用途一栏中备注了“借款”二字。现在王先生自己遇到资金困难,要求赵先生还款,赵先生直接拒接电话,他想问这种情况之下自己应该怎么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王先生,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王先生(出借人)将十万元转汇至赵先生(借款人)时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王先生依双方口头约定提供了借款,赵先生即应及时足额归还借款。现赵先生拒绝还款,王先生可手持相关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仅有转账凭证而没有借据等证据,作为出借人一方的王先生必须要证明他与赵先生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如果赵先生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在赵先生证明其主张后,王先生仍然具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责任,无法举证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一,《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本案中,赵先生(借款人)通过电话向王先生(出借人)求助需要资金周转,王先生后将十万元转汇至赵先生(借款人),此时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王先生依双方口头约定提供了借款,赵先生即应及时足额归还借款。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包括两大要素,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单纯的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不能直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由于王先生手头只有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故王先生尚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之合意。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两大要素,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单纯的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说明双方有金钱往来,不能直接认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保留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录音等,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之合意,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