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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到起租日,租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6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租赁、违约

      用户来电咨询:周女士称其通过手机在某房屋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起租期为2023年8月1日,周女士签约后支付了相应的租金和押金。第二天,周女士突然因私人原因要解除昨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平台告知需扣除一个月的押金作为违约金。周女士认为,自己昨天刚签订了电子合同,还没入住,起租日是8月1日,自己并没有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想咨询一下,是否可以要求平台退还所有支付的费用?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生效。租赁平台向租客提供了标准版本的租赁合同,属于要约,如果租客同意履约,可以以点击“确认”或者电子签名的方式确认签约,则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周女士点击确认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成立。之后,周女士依约支付了租金和押金,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于平台来说,需要向周女士提供合同约定租赁物。也就是平台应该在8月1日之前或者之日,向周女士履约。但这也仅仅表明了生效的合同内容具体的履约顺序,并不代表合同尚未成立生效,因此周女士以起租日还未到,主张自己无责解除合同是不成立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此,如果平台要求周女士支付一个月的押金作为违约金,也并不是不合理。当然,如果周女士的违约情况非常轻微,也可以主张适当降低违约金,双方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定分止争。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合同一旦订立,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非合同履约条件和时间尚未到达,就可以否定合同成立的效力。因此也提醒大家,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深思熟虑,否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做出民事法律行为,是需要相应履行或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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