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姚君坤
案例标题:医院不让实习生国庆节假期休假,也没有提及后续补休或者调休,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4
案件类型:劳务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实习、休息休假、劳务合同
二、基本情况
学习护理专业的张女士在某医院做实习护士,国庆节期间由于医院较忙,一直有排班,医院也没有通知她后续补休或者调休的事情,她想咨询自己应该怎么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实习生属于非正式雇佣的劳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双方之间签订的实习协议予以调整。本案中,张女士在某医院做实习护士,医院未给她们实习生放国庆长假,有关后续补休或者调休事宜应依她与医院双方之间的实习协议约定处理。如果实习协议中未对此作约定,她可以自行与医院补充协商,必要时也可以向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寻求帮助。
其一,《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又该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张女士在某医院做实习护士,旨在通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为将来毕业后自己能顺利参加工作积累工作经验。她与医院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有关休息、休假和劳务报酬事宜应依她与医院双方之间的实习协议约定处理。如果双方的实习协议中并无此约定,可以协议补充。
其二,由于目前对于普通高校的学生,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参加实习的权益和保障。参考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七)实习考核方式;(八)各方违约责任;(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张女士在某医院实习,双方可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大学生实习期的基本权益没有作出具体明确之规定,有关实习生实习期的基本利益包括人身安全权利、休息权利等建议在双方的实习协议中作出明确之约定,避免纠纷发生时无“约(定)”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