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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服务合同能否单方解除并要求退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教育培训服务合同、解除合同、退款

      用户来电咨询:戴女士表示其上个月因推广活动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培训,总费用是9.9万元,该机构让戴女士先支付2万元作为定金,但仅为口头约定无相应材料支持,戴女士拿到的收据上也仅显示收取2万元,未标明属于定金。双方未签订书面教育培训合同。此后,教育培训机构要求戴女士支付尾款,只是尾款金额从7.9万元变成了10万元,并表示因为课程内容发生了部分变化,费用也随之增加。戴女士觉得,教育培训机构这种随意变更合同重要条款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故希望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要求退款。培训机构工作人员表示会帮其申请,但是一直没有结果。故戴女士来电咨询,这种情况是否表明培训机构已经承诺退款?自己维权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约束相关当事人,如果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本案中,首先,戴女士虽然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未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但戴女士已经根据培训机构要求支付2万款项,并同意未来支付尾款,双方合同成立有效。其次,培训机构单方面变更尾款金额,如果戴女士有确切证据证明,培训机构已经表示这个变更的尾款不可修改,则培训机构发生违约,戴女士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培训机构单方面变更尾款金额,只是重新提出的要约,需要戴女士进一步确认,则戴女士在拒绝支付更多的尾款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否则戴女士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2万元会造成戴女士对合同的违约,培训机构就此追究戴女士违约责任,也是可以的。最后,如果戴女士已经找到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协商退款事宜,必须要获得培训机构对退款金额和退款时间以及退款支付方式的书面承诺,如果双方对退款事宜的协商仅停留在口头,也不利于戴女士维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和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对于双方就某一合同解除达成一致的,一定要用书面形式确定合同解除的条款,而不要将此内容留于口头,以免违约方反悔,拒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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