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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能否在国内诉讼离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涉外婚姻、离婚、管辖

      刘女士来电咨询,其女儿陈某某与齐某均系中国籍,双方于上海市登记结婚,陈某某长期定居加拿大,而齐某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因长期两地分居,齐某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刘女士的女儿陈某某对管辖提出异议,称其已经在加拿大提起离婚诉讼,当地法院已受理。刘女士想了解,自己女儿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驳回齐某起诉?

      平台律师告知刘女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本案中,陈某某和齐某虽然都是中国国籍,在上海市登记结婚,但是由于目前陈某某长期定居在加拿大,该案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如果齐某在起诉前开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管辖受理。陈某某在加拿大起诉离婚的,我国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影响,仍有权管辖本案,齐某可以在国内提起平行诉讼。

      因此,陈某某不能以其已经在加拿大起诉为由,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驳回齐某的起诉请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当事人无论在中国登记结婚,还是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婚后一方居住在中国,我国法院均有权受理其中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也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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