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明伦律师事务所李冰子律师
案例标题:婚后父母赠予财产的分割问题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3-10
案件类型:离婚财产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婚、婚后父母赠予财产分割、男方出轨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与丈夫2008年结婚,2010年男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登记为男方,男方父母与男方未签署关于房产赠予的任何协议。2021年男方出轨,现双方协议离婚,但就该房产分割问题双方产生争议,男方认为该房产为父母全款购买,父母有权收回该房屋,该房屋与张女士无关,张女士想知道男方父母是否有权收回该房屋,自己对该房屋是否持有份额?男方出轨,其是否可以要求多分共同财产?
平台律师给张女士分析如下:第一:男方的父母无权收回该房屋,该房屋为男方父母在张女士和男方婚后赠与他们夫妻的房产,房产已经过户,赠与生效,不存在撤销的情形。第二:该房产为张女士和男方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张女士可以主张分割享有该房产百分之五十份额。男方父母在张女士和男方结婚后购买房产并赠予张女士夫妻双方,虽房产所有权人仅登记为男方,但这并不影响该房产为张女士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公婆赠予该房产时,并没有与其儿子签订任何明确该房产只赠予自己儿子个人的协议,也没有其他约定明确只赠予儿子个人,故该房产属于男方父母对张女士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张女士和男方婚后共同财产,张女士可以依法要求分割一半的份额。但在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实践审理中,夫妻婚后一方父母全资买房赠予夫妻双方的,如果夫妻一方以该房产全款为自己父母出资,另一方对该房产购买未做任何贡献,请求法院多分给出资方,有些法院一般会酌情适当多分房产份额给出资方。第二:如果张女士能提供男方出轨(与第三人同居)的证据,男方属于过错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最高金额50000元。因对方是过错方,分割共同财产时张女士也可以要求适当多分,但在实践裁判中,一般情况,一方出轨不会影响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就是说,因一方出轨,另一方要求多分割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况法院不支持,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分析:其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男方父母在男方与张女士结婚后,将房产赠予给男方夫妻,并将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赠予生效,不能撤销。其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据上述规定,男方的父母是在男方结婚后出钱为双方购买的房屋,且购买房屋时并未与男方签订赠予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仅赠予男方个人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约定该房产赠予男方个人所有,故该房产视为男方父母赠予张女士和男方,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张女士能提供男方与第三人同居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男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因男方出轨为过错方,张女士可以就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和丈夫协商,适当多分,若协商无果,起诉到法院可以主张适当多分共同财产,但实践中一般情况,法院会按照共同财产均分原则来处理。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其一:对于共同财产分割可以先沟通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对于婚后男方父母赠予的房产,坚持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主张分割享有该房产50%的份额。其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出轨限定为与第三人同居,故如果要主张男方出轨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注意搜集男方与第三人同居的证据,实践中,一般情况若能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和第三者同居,或男方与第三者有共同孩子的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