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的妹夫谢某40岁,在上海某公司前后已工作5年,月薪在6000-8000元左右。据方先生从谢某同事处了解到,谢某死亡前,公司安排其加班,死亡当天曾因身体不适,上班中途向上司请假离开,后于公司宿舍半夜身亡。从谢某打卡记录来看,死亡当天谢某并未存在另外的加班迹象。方先生问,谢某是否可以按照突发疾病死亡认定工亡?
平台律师告知方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总结上述法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社保部门要认定工伤,必须对方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谢某当天正常打卡上班,中途向领导请假回去休息,也没有迹象证明后面又在公司宿舍另外加班,因此其在公司宿舍休息的时间很难认定为是延伸的工作时间,也没有从事自己工作岗位工作的证据,所以就难以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况。建议方先生还是根据谢某生前可能购买的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尝试进行赔付。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实践中,有的劳动者家属会提出,由于长时间加班过劳,才是导致劳动者意外死亡最终原因。此时,家属需要举证证明过度加班与意外死亡存在关联,一旦认定,那么其死亡应被视为工伤,可以提出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