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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动迁安置房,可以办产证时原先的权利人死亡了,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2-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继续履行合同 继承人

卞先生反映,多年前他的朋友因动迁获得了一套房产,但由于政策原因当时未能办理产权证。后来,因朋友急需资金周转,便将这套动迁房卖给了卞先生,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朋友的父母也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今年,终于符合了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但卞先生和朋友在房产过户问题上产生了纠纷,并因此发起了诉讼。不幸的是,朋友因交通意外去世,导致房产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诉讼程序也尚未完结。卞先生因此来电咨询,询问后续应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平台律师解答如下:尽管卖家已经去世,但该买卖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由卖家的法定继承人来接替其履行协议,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由于卞先生与朋友之间的房产买卖纠纷正在诉讼过程中,而朋友已经去世,法院将会中止审理,等待卖家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父母)决定是否参与诉讼,之后再继续推进法律程序。

卞先生当前应当做的是,及时向法院通报朋友去世的情况,以便法院能够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理。同时,卞先生也可以与卖家的法定继承人协商,看是否能够通过和解或其他方式解决过户问题,从而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案例提示

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案件将中止审理。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当遇到特殊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死亡时,这并不意味着案件会必然终结。具体法律程序是否继续,需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继承人是否选择参加诉讼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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