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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无庭审笔录,是否合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庭审录音录像、庭审笔录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咨询人表示其要求法院出示庭审笔录,法院告知只有录音录像,没有庭审笔录来电人询问,庭审中没有庭审笔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庭审笔录还是有的,只不过现在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庭审录音转化成文字作为庭审笔录。庭审笔录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子版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

二、案例提示

庭审笔录的目的是记录庭审过程。随着技术的发展,在上海法院都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记录庭审过程。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因此,没有庭审笔录只有庭审录音录像程序上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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