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致电咨询,描述了他昨晚在大排档用餐时遭遇的不愉快事件。当时,邻桌一群食客疑似醉酒,持续骚扰与黄先生同行的女性朋友。在多次忍让无果后,黄先生出言劝阻,却遭到对方的借酒撒疯和推搡。尽管黄先生起初保持了极大的克制,但对方变本加厉,甚至企图使用折叠凳攻击他,迫使黄先生出于自卫进行了回击。随后,路人报警,警察到场后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黄先生对此处理表示不满,认为警方未充分考虑事件的起因,即对方的持续挑衅,仅仅关注结果,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失偏颇,因此与警方进行了交涉。警方随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建议和解,否则将依据双方打架斗殴、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施以行政处罚。黄先生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拒绝和解,同时希望了解若真受到行政处罚,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平台律师向黄先生解释,根据描述,警方将此类行为视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基于行为的具体情节及后果,黄先生目前的情况尚属于治安处罚范畴,未构成刑事犯罪。警方有权对黄先生的行为定性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但黄先生同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对处罚决定不服,黄先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为此,律师建议黄先生首先收集证据,如目击者证言或视频记录,以证明对方的挑衅行为及过错,强调自己的反击是出于无奈的自卫,而非主动攻击。这些证据应提交给警方,有助于警方全面了解案情,做出公正裁决。如果最终黄先生仍被处以行政处罚,他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案例提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扰乱社会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侵害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遇到被警方调查,可能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要慌忙,尽量收集证据证明客观事实,以便于行政机关调查核实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决定。若还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也不用气馁,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