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女士在上海某公司担任质量专员已有22年,工作地点位于大连路500号。2024年11月,公司尝试与张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达成一致。随后,公司在未征得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将其调至宝山区工作,岗位变为质量业绩专员和项目助理,并要求常驻柜厂。调岗后,张女士的上下班通勤时间将增加至五个小时,远超原来的三个小时。张女士多次提出异议,表示通勤时间过长,但公司仍强行进行了调岗安排,并群发邮件将其原工作转交给其他同事。张女士担心如果不去新的岗位,公司会以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她,询问如何应对以保障自身权益?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张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
公司单方面调岗且未与张女士达成一致,可能构成违法调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调岗应具有合理性,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张女士调岗后通勤时间从三小时增加至五小时,工作地点和岗位内容发生显著变化,可能被认为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张女士,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2N)。
平台律师建议张女士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调岗,并说明理由(如通勤时间过长、岗位内容不符等)。要求公司提供调岗的合法依据及合理性说明,包括调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包括调岗通知、群发邮件、沟通记录、通勤时间证明等,作为维权依据。如果公司强行调岗或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张女士,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调岗决定或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案例提示
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